戶籍改革意見中的落戶條件

小城市(人口50萬以下):在縣級市市區、縣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中等城市(人口50萬至100萬):有合法穩定就業、住所(含租賃),社會保險達一定年限(不超過3年);承載能力壓力小的中等城市,可參照小城市標準

大城市(人口100萬至500萬):合法穩定就業達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社會保險達一定年限(不超過5年);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也可考慮城市實際情況,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特大城市(人口500萬以上):改進現行積分落戶制度,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及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

*達標者本人及其同居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都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