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撈人術 司法腐敗斂財技

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日前公布,強調了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組織犯罪這三種案件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實體標準。制訂有關措施是為了封堵「撈人」通道,然而現有體制下,要做到司法公平,執法公正,談何容易?

「撈人」是中國特有司法現象,罪犯被捕或入獄,由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獄警等一系列人利用法律漏洞,以權與錢開路,將罪犯從獄中「打撈」出來,主要手段是減刑、假釋、監外執行。

以前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張海案為例,他從審判到進看守所監押,再到服刑期間立功,一直到外逃,都存在司法腐敗,有一個龐大利益集團幫他活動運作,搞定了公安、檢察院、法院及監獄等方方面面,張海才能進出監獄牢門如履平地。

法律面前 官民有別

早前廣東省公布了違法減刑案涉案人員,二十四名當事人被立案調查。其中,司法行政、監獄系統十一人,看守所系統三人,法院系統一人,律師兩人,社會人員七人,官職最高的司法廳黨組書記。在這些人的運作下,法律程序變成了環環相扣的灰色利益鏈:第一步:律師活動,花錢找線索;第二步:監獄開後門,執法者傳授「減刑指南」;第三步:民警「假破案」掩蓋「假立功」;更有甚者,為了實現減刑故意導演犯罪。

立法本着改造的目的,設計了諸多人性化條款,諸如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原本是激勵入獄者重新做人,保護人權,但由於缺乏足夠監督,這些人性化的條款很大程度上異化為刑罰執行腐敗的「後門」,成為一些人斂財的通道。

撈人靠甚麼?一靠權,二靠錢,此為司法腐敗得以進行的兩大法寶。廣東省江門市副市長林崇中被「撈」的過程便很典型,因犯案獲刑十年的林崇中,僅耗費十萬元人民幣就換得自由身,未受過一天牢獄之災。「司法大門朝錢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類似的事件其實屢見不鮮,統計顯示,全國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獲減刑,但同為在押的權貴們獲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比例則高達七成,遠遠高出平均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正義不僅要在判決中體現,也應當在執行中體現。貪官們被捕入獄時,各界沒必要高興得太早,不僅要關注貪官判了幾年刑,還應當關注其實際會坐幾年牢,更應關注在對他執行刑罰中可能出現的腐敗問題。現在中央政法委一紙命令對減刑進行嚴管嚴控,問題是官商關係密如蛛網與特權意識橫行之下,根深柢固的撈人政治學,又豈會那麼容易被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