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河南林州警察摔嬰案昨天一審宣判,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指被告郭增喜,無視他人健康,故意將女嬰摔下致其輕傷,裁定郭故意傷人罪名成立,判其三年有期徒刑,郭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情指出,去年七月十八日晚,民警郭增喜與友人酒後到一間娛樂會所唱歌,郭在會所門口附近搶去路人李某手抱女嬰,並將其摔在地上,致其頭部輕傷。雖然郭事後曾賠償予受害人家屬並獲對方諒解,但法院認為其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故決定從嚴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