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東東莞法院日前受理一宗民事糾紛案件,一名在東莞設廠的六十七歲台商包養一名蘇州女子做二奶,四年間共給了二奶約一百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台商元配得悉事件後早前將丈夫和二奶告上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台商未經妻子同意,私自將兩人共同財產贈給二奶,判二奶退還元配八十多萬元。
涉事廖姓台商,四年前在江蘇蘇州一間娛樂場認識了現年廿八歲李姓女子,不久二人同居。此後,廖多次出錢幫李在蘇州買房、買車,截至去年三月,廖共贈予李約一百二十萬元。到去年十一月,廖發現李早已有了未婚夫,並與對方育有孩子。廖的元配夫人汪女士得知事件後,怒將廖和李告上法院,並要求李退還贈款。
庭審期間,李聲稱是廖的「生活秘書」,二人是僱傭關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廖給她的錢是其勞動報酬。但法院認為,李的親屬均認為廖是李的男友,李的證供違背生活常理,不可採信。法院最後一審判處李需還汪八十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