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賦予國會宣戰的權力,但對上一次國會正式對外宣戰,要追溯至一九四一年、美國宣布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戰時。不過,身為三軍總司令的美國總統有權單方面對外發動軍事行動。為限制這種情況,國會於一九七三年通過《戰爭權力決議案》,要求總統在發動多於六十天的軍事行動前,須獲國會授權,但大多數總統都繞過該項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