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將成巨貪「指標」

【本報訊】劉志軍涉及的貪腐案件僅被判死緩,有內地學者批評有關判決毫無阻嚇作用,指劉所涉案件極嚴重,但仍能免死,未來貪官亦只會以此作為「指標」,勢必打擊未來中央反腐的力度,更可能衍生更多貪官。

忽略對社會造成損失

長期關注反腐的北京近代史學者章立凡昨向本報記者表示,按刑法,貪污十萬元人民幣即可判死,劉志軍不但貪污六千多萬是死罪,其造成的高鐵高負債和鐵路部門貪腐氾濫,更是罪孽深重,判其死緩顯然是輕判。此判決勢必成為未來貪官的「指標」,以為「大不了只是判死緩而已」。

章立凡認為,輕判劉志軍或與內地官員犯罪率持續攀升有關,如近期內地不斷有官員被調查,且級別愈來愈高,當局或擔憂反腐失控。而清華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昨亦向傳煤表示,法院裁決只考慮劉志軍的直接收益,忽視其所造成的重大社會損失,不合乎公平、正義。

受賄500多萬元遭槍決

內地高官甚少被執行死刑,改革開放第一名被處決高官是前江西省副省長胡長青,他因貪污五百多萬元被槍決,其後是前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杰,因貪污四千多萬元被執行死刑。而前安徽副省長收賄五百一十多萬元被處決,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則收賄六百逾萬元被執行死刑。

劉志軍簡歷

1953年出生,湖北鄂州人,研究生學歷;中共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

1972年 參加工作,先後任職武漢鐵路分局,廣州鐵路局,鄭州鐵路局等部門。

1993年4月 瀋陽鐵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4年11月 鐵道部黨組成員、總調度長

1996年8月 鐵道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03年3月 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

2011年2月 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免職。

2011年12月 國務院認定需為溫州高鐵事故負領導責任。

2012年5月 因涉嫌嚴重違紀,被開除公職和黨籍。

2013年4月 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公訴。

2013年6月 因被控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在北京受審。

2013年7月 一審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