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壹週刊》兩度報道失實再被判賠償!《台壹》六年前因報道F奶藝人徐至琦出道前曾賣淫,被認定報道失實判賠四十萬元新台幣(約十萬四千港元),三年後《台壹》報道徐時又重提此事,被徐再度提告。台北士林地院認為,《台壹》兩度報道已屬惡意,判賠二十萬元新台幣(約五萬二千港元),並需刊登道歉啟事。
二○○七年《台壹》曾報道徐至琦出道前,曾以「蔡淑臻分身」在外賣淫,被法院認為報道失實判賠。三年後《台壹》又在報道中,重提徐「打着伊林名模名義『外賣』」等語。法官認為,《台壹》先前已經報道不實,卻兩度報道已屬惡意,判《台壹》敗訴,同時需要刊登道歉啟事。《台壹》就此事件共賠六十萬元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