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萬寧小學禽獸校長涉淫六名女生事件,警方以量刑較輕的「猥褻兒童罪」刑拘涉案校長,以避過刑罰較重的「強姦罪」。據內地刑法,強姦幼女最高可被判死刑,而「猥褻兒童罪」最高刑罰僅為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及「強姦」區別在於犯人的意圖,強姦為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為;而猥褻為性行為以外的發洩性刺激的行為。根據內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指,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第二百三十七條《猥褻兒童罪》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