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勞教制度源於前蘇聯,五十年代在肅清反革命分子運動中引進中國,用來對付那些罪不至判刑的反動分子。勞教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強迫勞動等。到了後來,勞教的適用範圍不斷更新和擴大,游手好閒者、不務正業者、破壞治安者等均有可能被送往勞教。
近年隨着基層上訪人數增多,不少地方政府用勞教對付訪民;亦不時有人在勞教場所離奇死亡,引起極大關注。甚至有政府用勞教打壓異己,如前年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因多次發表反對唱紅言論,結果被判勞教兩年。直至去年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下台後,他才獲撤銷勞教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