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近年屢次發生警察涉嫌濫開槍打死疑犯、甚至是誤殺無辜的事件。警方事後通常解釋,警員是在受到生命威脅情況下才開槍,被擊斃者家屬亦難再追究責任。輿論普遍呼籲,警察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應多一些尊重生命,盡可能減少「一槍斃命」。
內地屢次發生警察涉嫌濫開槍的事件。去年十月四日,河南溫縣公安局副書記李世軒開槍擊斃一名逃走的男偷車賊。網傳消息指李當時連開六槍,其中四槍中要害。網民譏稱「溫縣小偷以後不敢再逃走」;當局回應指偷車賊用磚頭襲擊警員才自衞開槍。
另去年九月,遼寧盤錦市一名警員在處理徵地糾紛時,聲稱遭被徵地村民淋汽油威脅,開槍打死一村民。去年一月,東莞警方到長安鎮一間夜總會搜查時,因被夜總會人員持刀棍追趕開槍,結果卻誤打死一名在夜總會門口候客的無辜的士司機。
輿論普遍認為,法律應嚴定警察可以開槍的條件和範圍,不應讓警察以執法為藉口,胡亂開槍。但深圳寶安區松崗街道辦日前卻訂立新規,只要警員「依法現場擊斃犯罪分子的」,可獲五萬元人民幣獎勵,被轟是變相鼓勵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