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歐洲法院早前裁定,航空公司須就其過失引致的延誤賠償,歐盟委員會周三亦裁定,若有歐洲航空公司的航班在跑道上停留逾五小時仍未起飛,乘客可被容許下機。另外,若航班延誤逾十二小時,又不能提供其他航班予乘客,就需要安排他們乘搭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新規例預計在後年成為法例。(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