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放大鏡:內地最大海霸 罰3450萬囚18年

被內地媒體稱為自一九四九年以來最大的「海霸案」,前日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王軍華因詐騙、敲詐勒索、行賄等罪判監十八年,罰款三千四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其弟弟王新華及十名從犯分別獲刑十五年至緩刑。

判決書讀兩小時

該宗案件前日下午三時許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由於案情重大,相關判決書長達一百多頁,法官需用兩個小時才宣讀完畢,王軍華在庭上不時抬頭看天花板或低頭看地板,神情沮喪。

法院一審審理查明,王軍華在○七年六月至一○年期間,利用政府徵地機會,通過宴請美女公關等方式,賄賂進行評估的相關政府工作人員,並在評估時僱人往低價值水域倒入沙白,提高評估價格,先後兩次詐騙高欄港區管委會約一千九百萬元。

開公司扮部隊企業

而王軍華先後成立「軍安公司」、「軍信公司」等軍字開頭的公司,進行軍事化管理,營造軍安公司是屬於部隊企業錯覺,強行向過往擱淺船隻、捕魚船隻,及向捕撈紅蜆的漁民勒索。他還將承包用來養殖的海域,非法供給他人大肆開採海沙,違法收取逾六千萬元。

法院一審宣判,王軍華犯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及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總刑期三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罰款三千四百五十萬元,但稱王軍華尚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