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第九條於一九七○年列明「所有人均有私隱權」,這權利九五年成為憲法的一部分,規定不得公開任何人私生活及未經准許下拍照,但前總統薩爾科齊○七年當選後,當地法官開始傾向把罰款降低,令最高罰款金額由九○年代的十萬歐元(逾一百萬港元)大跌至三萬歐元(逾三十萬港元),故現時法國報章雜誌都選擇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