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週刊》敗訴維持判罰

【駐台記者郭良傑報道】前年六月出版的台灣《壹週刊》,違法刊載涉及槍擊兇案的未成年嫌犯姓名與照片,遭台北市政府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定罰款三萬元新台幣(約七千五百港元)。《台壹》不服上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決有理,判《台壹》敗訴。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出版的《台壹》報道一宗槍擊案時,刊載案中一名少年嫌疑犯的姓名及照片。台北市政府發現該少年疑犯尚未滿十八歲,認為《台壹》的報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因此裁定罰款三萬元新台幣。

侵基本人權罔顧社會責任

《台壹》不服判罰,向行政院新聞局(現已裁撤)上訴,但新聞局審議後認定,新聞工作者具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不得違法侵犯兒童及少年之基本人權,裁定罰款有理。《台壹》不服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查後認定報道刊載未成年疑犯的姓名及照片已屬違法,判《台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