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腎換自由賊姊妹假釋

美國密西西比州一對因械劫被判終身監禁的在囚姊妹,被囚十六年後終獲州長格外開恩提早假釋,但條件是妹妹要將自己的腎臟捐給姊姊,旋即引起法律及醫學界爭議,認為是以器官換取自由。

斯科特姊妹(Gladys & Jamie Scott)在一九九四年與另外三名青年持械行劫並開槍射擊兩名男子,最後只劫得十一美元(約八十五港元)。眾人被捕後,她們被判兩次終身監禁,原定於二○一四年獲假釋,而另外犯案三人則已刑滿出獄。維權人士一直認為兩姊妹的刑期過重,多年來要求釋放她們。

州政府年付洗腎費百五萬

在囚期間,患糖尿病及高血壓的三十八歲姊姊杰米需要定期洗腎,密州政府每年需為她支付約一百五十萬港元的費用。早前三十六歲妹妹格迪絲申請提早假釋,並主動提出以捐腎給姊姊作為條件。州長巴伯認為姊妹倆對社會不再構成威脅,故此接納她的申請,本周三特准讓姊妹二人提早假釋,但格迪絲必須在一年內把腎臟捐給姊姊。

格迪絲的律師魯曼巴說:「我認為這是一大勝利。我跟格迪絲談過,她對這個消息非常興奮,我也確知杰米也會很高興。」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主席杰魯斯(Benjamin Jealous)則稱巴伯的決定是「體現仁厚權力的典範」。

自願給予 不屬「等價交換」

巴伯的特赦令亦惹來爭議。賓夕凡尼亞大學生物倫理中心主任卡普蘭稱,即使格迪絲出於自願,但仍違反不得買賣器官法例。器官捐贈組織的倫理委員會主席夏皮羅更直指這根本是以器官換取自由。亦有人擔心假如格迪絲獲釋後拒絕捐腎,又或者她的腎臟不適合姊姊,到時又該如何處理。州長辦公室則強調格迪絲捐腎是她主動提出兼自願給予,因此事件不屬「等價交換」,而且格迪絲無論因甚麼原因不能捐腎,都不會被強迫再入獄。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