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巫山縣一名當兵十多年的李姓男子,○七年寫下十萬元借據給女友,以證自己忠心。未料二人於前年分手後,女方竟持借據到法院狀告李,指他曾向她借錢為母親治病。李一審時獲判勝訴,但女方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二審時卻改判李敗訴,因借據上寫明是欠醫療費,就算李並不需該筆錢,亦不代表他沒有借,故改判李要十日內還錢。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