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賣淫新罰則被指方便警方斂財

【本報訊】廣東江門警方近日推出多項具爭議性的治安處罰新規定,包括將賣淫嫖娼分情節輕、重處罰,其中口淫、手淫、未成年人等初次賣淫嫖娼行為,以及生活所迫賣淫行為定為「情節較輕」,可罰款五百元了事,引發外界對警方為方便「釣魚執法」、藉機斂財的質疑。

口淫手淫罰500元了事

根據江門警方新設立的細則,市內公安機關在進行處罰裁量的時候,要考慮到賣淫嫖娼行為是「情節較輕」或「情節較重」。較輕者拘留五日以下或罰款五百元,較重者則拘留十至十五日並可同時罰款五千元。

有法律界人士直指口淫、手淫難以取證,況且這種行為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賣淫嫖娼」行為,至今仍是灰色地帶。而且「生活所迫」、「初次賣淫嫖娼未遂」等,更是無從判定,質疑當局僅以罰款了事,其實是為方便斂財。

另外,當局又將透過電腦、手機等發布淫穢物品的違法行為再作細分。其中,以手機發放二十個黃色短訊,亦當違法論處,私下轉發黃色笑話及情侶間的調情短訊,亦可能遭罰款五百元或拘留五日,同樣引來民眾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