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題為《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除了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向社會傳達的最重要訊息,則是如果新聞媒體對正在審理的案件的報道「嚴重失實」或「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將依法追究責任。
何謂「惡意」報道?何謂「傾向性」報道?判別的標準怎樣區分?案情真相大白以前是否一概不能報道?高法在規定中既沒有講明,也不給具體指引,這擺明是對媒體的恐嚇及阻攔。
按照內地法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案件外,都應該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就意味着媒體有採訪報道的權利和自由,如果出現歪曲報道、失實報道,原因只能是司法公開的渠道不暢通。
訊息透明 何懼之有
其實,輿論監督與法院審案從來不是對立關係。大凡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公眾需要知道案發原因、處理過程及其結果,媒體有責任於第一時間報道跟進,滿足公眾知情權,合情合理,無可厚非。如果訊息是公開透明的,何來失實報道?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想騙也騙不了。
而法律權威的建立,也只有依靠法院公正、公開、公平地審案,不在於批評者的意見。法院判決不公,即使媒體隻字不報,民情民意也會通過上訴、上訪甚至集會抗議等其他渠道表現出來。
從近年內地司法實踐來看,人們常見的並不是「惡意報道」及所謂的「媒體先審」,而恰恰是由於缺乏輿論監督,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在各地氾濫。一些地方法院受權力和財勢的影響和左右,不去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而與無良官員、不法商人甚至黑惡勢力同流合污,恃強凌弱,喪失應有的公正,這就難怪民眾寄希望於新聞媒體披露真相,形成輿論壓力。
因此,媒體監督司法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當前最緊要的是要加強輿論監督而不是限制,各級法院只有自覺接受監督才是正理。
事實上,一些司法不公的案件,正是因為媒體和民意介入才得以糾正。從前些年的孫志剛死於收容所案、阜陽劣質奶粉事件、西安寶馬彩票作弊案,到近年的陝西華南虎假照、南京天價煙局長周久耕、鄧玉嬌刺斃淫官、上海釣魚執法等事件,無一不是通過媒體的介入,才使真相曝光,並促成事件公正判決。法院接受輿論監督是從中國國情出發之實際需要,如果司法真正公正了,無論媒體、民意還是官員,誰還願意介入其中呢?
根正不怕狂風擺,只要自己做得正行得端,就不用怕媒體報道和輿論監督,最高法院何懼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