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9/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女工執金不報免起訴爆爭議

備受關注的深圳寶安機場清潔女工梁麗「執金案」,案件經過多個月審查後終有定論,寶安區檢察院前日認定,梁麗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即時撤銷取保候審,不提起公訴;但檢方認為梁的行為「符合侵佔罪的構成特徵」,至於是否起訴則不在檢方範圍,由受害人(即物主)自行決定是否起訴,但該決定卻遭民間質疑。

被關押看守所九個月

去年十二月九日,梁麗在機場託運大廳的垃圾桶旁邊檢走一個旅客留下的紙箱,及後打開才發現是價值逾三百萬元的黃金首飾,梁聲稱沒有失主認領遂帶回家;失主報警後,警方當晚在梁麗的家中發現丟失的金飾,並以涉嫌盜竊罪起訴梁,梁因此被關押在看守所長達九個月,直至本月中才獲准保釋。

寶安區檢察院今年四月受理審查起訴此案後,為查證核實有關案情,曾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且因案情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並於前天作出審查終結。

寶安區檢察院通報,根據當時的事實和證據,梁麗的行為雖有盜竊特徵,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侵佔罪的構成特徵。根據「刑疑惟輕」原則,從有利梁麗角度出發,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不予起訴。

網民責當局卸責物主

但檢察院認為梁麗涉嫌侵佔罪,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物主自行決定是否起訴。網民狠批當局此舉無疑是將責任卸給物主,於法理不合。

梁麗前天下午在丈夫劉建華的陪同下到寶安區檢察院聽取審查結果。據劉建華形容,妻子聽到結果時的心情十分激動,雖然仍有可能被受害人起訴,但由於妻子已經將檢到的首飾全部歸還,相信物主不會再追究。

據悉,侵佔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最高可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雖然梁麗仍有可能再面臨起訴,但有傳媒透露,物主曾表示不追究梁麗的責任。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