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簽名值千億
31/03/2009

已 故 華 懋 集 團 主 席 龔 如 心 的 千 億 元 遺 產 案 , 華 懋 慈 善 基 金 ( 下 稱 「 華 懋 」 ) 首 次 明 確 指 出 陳 振 聰 所 持 的 龔 如 心 ○ 六 年 遺 囑 是 偽 造 文 件 。 代 表 華 懋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張 健 利 「 信 心 爆 棚 」 , 聲 稱 已 夠 證 據 證 明 該 份 遺 囑 是 偽 造 文 件 , 毋 須 再 驗 。 陳 振 聰 則 立 即 蒐 集 逾 二 十 個 龔 如 心 簽 名 樣 本 再 驗 證 筆 , 並 透 過 律 師 發 聲 明 斷 然 否 認 有 關 偽 造 的 指 控 。 雙 方 原 定 於 本 周 五 龔 如 心 死 忌 當 日 交 換 專 家 報 告 , 但 法 庭 已 押 後 至 當 日 決 定 是 否 延 長 交 換 報 告 期 限 。

華 懋 過 往 指 龔 如 心 因 精 神 有 問 題 及 受 人 影 響 才 會 簽 署 ○ 六 年 遺 囑 , 甚 至 說 ○ 六 年 遺 囑 只 是 一 份 「 風 水 遺 囑 」 。 不 過 , 華 懋 在 三 月 廿 五 日 收 到 所 聘 筆 專 家 Robert Radley 的 報 告 後 , 決 定 改 變 策 略 , 指 ○ 六 年 遺 囑 是 偽 造 文 件 , 並 打 算 向 法 庭 申 請 修 改 狀 書 , 將 筆 戰 當 作 主 戰 場 。

華 懋 早 前 將 該 報 告 放 進 一 個 密 封 的 信 封 內 , 並 呈 交 給 法 官 , 但 法 官 指 現 階 段 不 會 開 封 。 陳 振 聰 、 律 政 司 及 王 廷 歆 三 方 均 未 收 到 該 份 報 告 。

華 懋 的 代 表 律 師 何 文 基 庭 外 表 示 , 如 果 高 院 接 納 華 懋 申 請 , 偽 造 文 件 將 取 代 其 他 論 據 , 成 為 華 懋 的 主 要 論 據 。 他 說 : 「 我 覺 得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文 件 ( 即 ○ 六 年 遺 囑 ) 係 偽 造 文 件 。 」 華 懋 所 掌 握 的 證 據 包 括 筆 專 家 報 告 及 兩 名 ○ 六 年 遺 囑 見 證 人 王 永 祥 及 吳 崇 武 所 提 交 的 書 面 證 供 , 兩 人 均 聲 稱 他 們 並 無 在 ○ 六 年 遺 囑 上 簽 署 。

華 懋 稱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偽 造
何 文 基 稱 , 偽 造 文 件 是 嚴 重 指 控 , 要 有 足 夠 證 據 及 大 律 師 的 法 律 意 見 才 可 提 出 , 華 懋 有 信 心 證 明 ○ 六 年 遺 囑 是 偽 造 文 件 , 但 華 懋 無 指 明 是 由 誰 偽 造 。 華 懋 與 龔 如 心 家 人 無 打 算 報 警 , 律 政 司 也 有 份 參 與 這 場 訴 訟 , 如 果 有 足 夠 證 據 , 律 政 司 會 跟 進 。

陳 振 聰 的 律 師 團 在 離 開 法 庭 時 沒 有 任 何 評 論 , 但 陳 稍 後 透 過 律 師 發 聲 明 說 : 「 本 案 的 原 告 人 ( 即 華 懋 ) 已 通 知 我 的 法 律 代 表 , 他 們 意 欲 修 改 狀 書 以 包 括 偽 造 的 指 控 。 我 本 人 只 想 在 現 階 段 斷 然 否 認 任 何 偽 造 的 說 法 。 」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則 指 , 由 於 案 件 將 在 五 月 開 審 , 故 不 會 評 論 事 件 。

陳 振 聰 已 收 集 逾 20 簽 名 樣 本
張 健 利 向 法 官 表 示 , 華 懋 筆 專 家 憑 來 自 ○ 三 年 二 月 至 ○ 七 年 三 月 的 八 十 個 龔 如 心 簽 名 樣 本 , 已 可 得 出 ○ 六 年 遺 囑 是 偽 造 文 件 的 結 論 。 華 懋 要 求 與 陳 振 聰 按 原 定 時 間 表 同 一 時 間 交 換 雙 方 的 筆 專 家 報 告 。

代 表 陳 振 聰 的 英 國 御 用 大 律 師 Ian Mill 透 露 , 陳 振 聰 一 方 上 周 五 得 悉 華 懋 想 引 入 偽 造 文 件 的 論 據 , 已 將 另 外 逾 二 十 個 龔 如 心 簽 名 樣 本 速 遞 給 陳 振 聰 一 方 的 筆 專 家 Audrey Giles , 但 昨 早 才 送 抵 該 專 家 手 上 , 陳 振 聰 現 正 向 三 間 銀 行 索 取 其 他 樣 本 , 而 陳 聘 用 的 專 家 最 早 要 在 四 月 九 日 才 完 成 報 告 。 陳 振 聰 一 方 希 望 先 看 華 懋 的 報 告 , 但 不 獲 法 官 批 准 。

另 外 , 王 廷 歆 一 方 昨 透 過 律 師 在 庭 上 明 確 表 態 指 , ○ 六 年 遺 囑 即 使 有 效 , 也 不 是 獨 立 文 件 , 要 與 ○ 二 年 遺 囑 一 併 看 , 根 據 ○ 六 年 遺 囑 陳 振 聰 只 是 遺 產 受 託 人 , 真 正 的 受 益 人 是 ○ 二 年 遺 囑 提 及 的 人 士 , 當 中 包 括 王 廷 歆 。

案 件 編 號 : HCAP 8 / 2007


龔 如 心


案 中 爭 議 的 簽 名


資 深 大 律 師 陳 景 生 ( 左 ) 與 律 師 麥 至 理 ( 右 ) 昨 日 代 表 陳 振 聰 上 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