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松「造假」兩選手取消成績
13/02/2009

【 本 報 訊 】 今 屆 「 渣 打 馬 拉 松 」 爆 出 兩 名 掛 上 相 同 號 碼 布 的 「 4 」 號 跑 手 同 場 參 賽 , 引 起 「 造 假 」 疑 雲 , 事 件 中 港 隊 練 吳 輝 揚 承 認 借 用 徒 弟 劉 廣 文 的 號 碼 布 落 場 , 為 另 一 女 高 足 梁 婉 芬 領 跑 。 賽 事 的 裁 判 小 組 昨 晚 已 就 事 件 作 出 裁 決 , 決 定 取 消 兩 名 港 隊 代 表 的 參 賽 資 格 , 主 辦 單 位 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今 日 會 公 布 改 寫 是 次 香 港 站 比 賽 的 賽 果 。 另 由 於 涉 事 三 人 均 隸 屬 業 餘 田 總 , 總 會 稍 後 或 會 召 開 紀 律 委 員 會 再 審 理 事 件 。

捲 入 「 造 假 」 風 波 的 港 隊 代 表 「 4 」 號 跑 手 劉 廣 文 及 「 63 」 號 跑 手 梁 婉 芬 , 原 來 在 「 全 馬 」 賽 事 「 全 球 最 強 之 戰 」 香 港 站 男 、 女 分 組 成 績 中 , 分 別 以 十 八 名 及 第 九 名 衝 線 。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主 席 關 祺 表 示 , 賽 事 裁 判 小 組 昨 晚 已 開 會 , 並 決 定 取 消 劉 廣 文 及 梁 婉 芬 是 次 的 比 賽 成 績 。 總 會 今 日 會 宣 布 更 改 賽 果 , 排 名 在 二 人 之 後 的 參 賽 者 , 成 績 將 依 次 向 上 升 一 名 。

國 際 賽 例 無 「 合 法 陪 跑 」
關 祺 覆 述 裁 判 小 組 的 裁 決 時 直 言 , 很 不 開 心 是 次 比 賽 中 有 運 動 員 違 反 規 則 , 而 所 犯 的 錯 誤 亦 是 國 際 田 聯 所 不 能 接 受 。 他 強 調 , 在 國 際 田 徑 賽 的 規 則 中 , 並 沒 有 條 例 表 示 可 以 「 合 法 陪 跑 」 , 因 此 練 吳 輝 揚 所 指 「 練 陪 跑 在 外 國 馬 拉 松 賽 事 很 常 見 」 的 論 點 , 只 屬 他 個 人 一 廂 情 願 的 想 法 。

由 於 吳 輝 揚 曾 公 開 承 認 , 借 用 他 人 號 碼 布 落 賽 道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為 梁 婉 芬 陪 跑 , 裁 判 小 組 決 定 取 消 梁 婉 芬 在 香 港 站 比 賽 的 參 賽 資 格 ; 至 於 劉 廣 文 將 號 碼 布 借 予 吳 輝 揚 一 事 , 總 裁 判 楊 世 模 認 為 賽 例 中 已 清 楚 列 明 不 可 將 號 碼 布 借 予 他 人 作 賽 , 由 於 劉 已 明 顯 違 規 , 故 亦 判 處 劉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另 外 , 劉 廣 文 、 梁 婉 芬 及 吳 輝 揚 三 人 均 隸 屬 業 餘 田 總 , 總 裁 判 亦 建 議 是 次 事 件 需 呈 交 回 總 會 執 委 , 以 便 研 究 是 否 需 有 進 一 步 的 跟 進 或 處 分 。 關 祺 指 , 待 處 理 好 渣 打 馬 拉 松 賽 果 後 , 總 會 將 召 開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