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包庇違規燒烤場
29/11/2008

市 民 在 不 知 情 下 光 顧 無 牌 或 違 規 經 營 的 飲 食 場 所 , 對 健 康 構 成 嚴 重 威 脅 , 市 民 要 食 得 放 心 , 全 賴 政 府 的 嚴 厲 把 關 , 然 而 , 肩 此 重 任 的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竟 然 有 法 不 執 行 , 明 知 燒 烤 場 違 規 經 營 達 兩 年 之 久 , 亦 曾 有 十 七 次 違 規 經 營 食 物 業 的 檢 控 紀 錄 , 但 仍 沒 有 取 締 , 縱 容 該 場 日 復 日 開 門 營 業 。 立 法 會 議 員 直 斥 主 責 部 門 辦 事 不 力 外 , 認 為 政 府 遲 遲 未 設 發 牌 制 度 乃 罪 魁 禍 首 , 加 上 執 法 不 嚴 , 令 無 牌 燒 烤 場 更 加 有 恃 無 恐 。

東 方 報 業 集 團 分 別 於 ○ 六 年 及 ○ 七 年 , 先 後 報 道 位 於 元 朗 的 一 間 燒 烤 場 , 開 業 後 一 直 未 領 有 相 關 食 物 業 牌 照 , 涉 違 規 經 營 。 事 隔 兩 年 , 蔡 屋 村 村 民 蔡 先 生 發 現 , 燒 烤 場 仍 如 常 營 業 , 並 發 現 場 內 有 僭 建 帳 篷 的 上 蓋 , 對 顧 客 安 全 毫 無 保 障 。 與 此 同 時 , 燒 烤 場 職 員 不 時 會 將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至 去 水 渠 , 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

油 煙 噪 音 忍 無 可 忍
除 上 述 違 規 情 況 外 , 燒 烤 場 同 時 亦 帶 來 油 煙 與 噪 音 問 題 , 令 附 近 居 民 不 勝 滋 擾 。 蔡 先 生 坦 言 已 忍 無 可 忍 , 「 每 逢 星 期 五 、 六 、 日 晚 , 都 有 成 幾 百 人 度 燒 食 , 油 煙 係 咁 攻 晒 過 , 有 時 仲 用 咪 唱 歌 , 又 大 大 聲 咁 播 電 視 節 目 , 真 係 好 滋 擾 ! 」 對 於 燒 烤 場 違 規 經 年 卻 未 被 取 締 , 蔡 直 斥 當 局 打 擊 不 力 , 「 兩 年 前 《 東 方 》 已 經 寫 過 個 燒 烤 場 係 違 法 , 有 乜 理 由 到 依 家 仲 可 以 大 搖 大 擺 咁 做 生 意 , 究 竟 政 府 有 冇 做 過 ? 」

記 者 曾 於 周 末 晚 上 七 時 許 到 該 燒 烤 場 查 證 , 在 面 積 約 有 三 個 籃 球 場 大 的 場 地 內 , 有 逾 百 名 市 民 正 在 場 內 燒 烤 , 以 每 名 成 人 收 費 八 十 元 計 , 每 日 的 收 入 可 觀 。

非 法 蓋 搭 繳 費 搞 掂
該 燒 烤 場 負 責 人 表 示 , 場 地 提 供 任 飲 任 食 的 燒 烤 服 務 , 並 已 領 取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 但 強 調 現 正 等 候 食 環 署 批 核 一 個 正 式 牌 照 , 指 其 場 地 是 按 照 正 常 手 續 申 請 經 營 。

不 過 , 食 環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該 場 地 由 ○ 六 年 九 月 至 今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 署 方 發 出 十 七 次 有 關 燒 烤 場 負 責 人 違 規 經 營 食 物 業 的 檢 控 , 並 指 領 取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的 場 地 , 不 可 向 顧 客 提 供 堂 食 服 務 。 至 於 有 關 執 法 不 嚴 的 指 摘 , 發 言 人 未 有 正 面 回 應 , 更 未 有 解 釋 為 何 該 燒 烤 場 至 今 仍 未 被 取 締 。

另 方 面 , 元 朗 地 政 處 發 言 人 亦 表 示 , 上 述 燒 烤 場 內 的 構 建 物 屬 非 法 蓋 搭 , 已 向 業 主 發 信 警 告 , 飭 令 糾 正 違 契 情 況 及 繳 交 暫 准 費 , 因 業 主 已 繳 付 暫 准 費 , 地 政 處 正 暫 緩 採 取 行 動 , 以 便 業 主 於 限 期 前 糾 正 違 契 情 況 。 環 境 保 護 署 發 言 人 則 指 , 過 去 半 年 曾 六 次 到 該 燒 烤 場 突 擊 巡 查 , 均 未 發 現 傳 出 難 聞 氣 味 及 發 出 過 量 噪 音 。

有 恃 無 恐 情 況 失 控
對 於 違 規 燒 烤 場 兩 年 來 仍 未 被 取 締 , 立 法 會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陳 偉 業 批 評 , 元 朗 、 屯 門 、 天 水 圍 及 美 孚 等 多 個 地 區 , 均 出 現 違 規 經 營 燒 烤 場 , 反 映 情 況 已 幾 近 失 控 , 「 用 食 物 業 牌 照 去 規 管 燒 烤 場 根 本 唔 夠 , 油 煙 味 、 噪 音 呢 問 題 冇 規 管 , 加 上 部 門 執 法 不 嚴 , 搞 到 燒 烤 場 更 加 有 恃 無 恐 ! 」 他 促 當 局 盡 快 立 法 制 訂 燒 烤 場 發 牌 制 度 , 確 保 場 內 供 應 的 食 物 及 設 施 符 合 安 全 、 走 火 安 全 及 油 煙 標 準 等 , 以 免 附 近 居 民 受 到 滋 擾 。

亦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指 , 食 環 署 、 地 政 總 署 、 民 政 總 署 及 警 方 , 應 採 取 跨 部 門 行 動 , 取 締 該 類 違 規 經 營 的 燒 烤 場 , 並 要 求 立 即 清 拆 非 法 搭 建 的 僭 建 物 , 保 障 市 民 安 全 。

圖 / 文 : 投 訴 組 、 專 案 組

職 員 蛇 王 街 市 大 蝕 審 計 署 轟 管 理 無 能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近 年 多 次 被 傳 媒 揭 發 , 有 職 員 「 蛇 王 」 的 醜 聞 , 又 被 審 計 署 多 次 批 評 管 理 不 善 , 包 括 管 理 街 市 不 力 、 監 管 外 判 商 無 方 、 縱 容 外 判 商 剝 削 工 人 等 。

審 計 署 在 本 月 發 表 的 審 計 報 告 批 評 食 環 署 , 未 能 有 效 管 理 轄 下 街 市 , 低 租 金 之 下 成 為 街 市 持 牌 人 違 規 轉 租 誘 因 , 而 近 年 發 現 的 三 宗 分 租 檔 位 的 個 案 , 均 為 接 獲 投 訴 後 被 揭 發 ; 而 ○ 七 至 ○ 八 年 度 , 食 環 署 轄 下 的 一 百 零 四 個 公 眾 街 市 , 更 錄 得 一 點 六 億 元 的 虧 損 , 數 字 驚 人 。

去 年 十 一 月 , 審 計 署 批 評 食 環 署 , 即 使 獲 悉 五 名 承 辦 商 , 曾 因 僱 傭 問 題 被 定 罪 , 仍 批 十 六 份 外 判 合 約 , 漠 視 勞 工 權 益 。 報 告 又 指 , 就 算 外 判 承 辦 商 表 現 平 平 , 食 署 填 寫 服 務 評 估 時 , 亦 一 律 給 予 「 良 好 」 的 評 價 , 監 察 工 作 十 分 粗 疏 。

賣 食 物 要 三 個 牌
港 人 愛 燒 烤 , 令 私 營 燒 烤 場 應 運 而 生 , 但 原 來 燒 烤 場 申 領 相 關 的 營 業 牌 照 手 續 繁 複 , 不 少 燒 烤 場 未 有 申 領 合 適 的 牌 照 仍 開 門 營 業 , 生 情 況 差 強 人 意 。

須 符 通 風 排 污 規 定
根 據 《 食 物 業 規 例 》 , 即 使 燒 烤 場 並 無 出 售 或 烹 調 食 物 , 只 向 顧 客 純 粹 提 供 燒 烤 場 地 及 服 務 , 亦 須 申 領 「 食 肆 牌 照 」 , 除 符 合 食 環 署 規 定 的 生 標 準 外 , 還 要 通 過 樓 宇 安 全 、 通 風 及 消 防 系 統 的 測 試 , 並 須 備 有 洗 手 間 , 而 排 污 系 統 亦 須 符 合 環 保 署 的 規 定 。 如 果 燒 烤 場 兼 售 燒 烤 包 , 則 須 再 申 領 新 鮮 糧 食 店 牌 照 。

在 競 爭 激 烈 下 , 不 少 燒 烤 場 推 出 自 行 醃 製 的 特 色 燒 烤 肉 食 招 徠 顧 客 , 但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出 售 醃 製 食 物 需 要 額 外 申 領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 方 能 合 法 經 營 。

若 無 牌 經 營 食 物 業 之 燒 烤 場 地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另 加 每 日 罰 款 九 百 元 。

圖 / 文 : 投 訴 組 、 專 案 組


燒 烤 場 負 責 人 聲 稱 , 已 領 有 臨 時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


在 元 朗 違 規 經 營 的 燒 烤 場 , 即 使 多 次 被 傳 媒 報 道 , 食 環 署 仍 然 視 若 無 睹 。


被 投 訴 的 燒 烤 場 , 兩 年 來 共 被 食 環 署 發 出 十 七 次 違 規 經 營 食 物 業 的 檢 控 。


食 環 署 連 番 失 職 , 署 長 卓 永 興 責 無 旁 貸 。


審 計 署 在 剛 發 表 的 審 計 報 告 中 , 批 評 食 環 署 未 能 有 效 管 理 轄 下 街 市 。


燒 烤 場 內 不 少 僭 建 的 帳 篷 上 蓋 , 地 政 處 已 曾 發 信 警 告 。


天 氣 轉 冷 , 燒 烤 成 為 親 友 熱 門 聯 誼 活 動 。


食 環 署 被 批 評 執 法 不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