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報 訊 】 撇 除 龔 如 心 到 底 是 因 風 水 意 見 還 是 地 下 情 而 立 下 ○ 六 年 遺 囑 , 該 份 遺 囑 上 兩 名 見 證 人 的 簽 名 也 成 疑 問 , 陳 振 聰 與 華 懋 慈 善 基 金 已 決 定 將 該 份 遺 囑 正 本 送 往 英 國 檢 驗 筆 。 法 官 昨 接 納 建 議 , 但 要 陳 振 聰 的 律 師 保 證 會 安 全 地 護 送 該 份 遺 囑 。 陳 振 聰 一 方 更 會 在 出 發 前 為 正 本 拍 照 , 以 防 正 本 遇 上 「 空 難 」 之 類 的 不 測 事 件 時 會 有 一 張 「 遺 照 」 。
該 份 牽 涉 到 龔 如 心 巨 額 遺 產 的 遺 囑 現 正 由 高 院 保 管 。 按 陳 振 聰 與 華 懋 雙 方 的 共 識 , 陳 振 聰 的 律 師 會 在 未 來 三 個 星 期 內 , 向 高 院 提 取 該 份 遺 囑 , 在 出 發 前 會 先 為 遺 囑 拍 照 , 然 後 放 入 一 個 有 高 院 蓋 章 的 信 封 內 。
陳 振 聰 的 律 師 會 親 自 把 ○ 六 年 遺 囑 護 送 到 英 國 , 交 給 陳 振 聰 委 聘 的 筆 專 家 作 為 期 十 日 的 驗 證 , 再 由 該 名 專 家 親 手 將 遺 囑 轉 交 華 懋 的 筆 專 家 驗 證 。 當 兩 名 專 家 驗 證 完 畢 後 , 陳 振 聰 的 律 師 將 會 往 英 國 取 回 該 份 遺 囑 及 親 自 護 送 返 港 , 再 交 回 高 院 保 管 。
兩 見 證 人 拒 確 認 簽 名
陳 振 聰 一 方 今 次 要 「 冒 險 」 將 ○ 六 年 遺 囑 送 往 英 國 驗 筆 , 是 因 為 兩 名 見 證 人 吳 崇 武 及 王 永 祥 至 今 仍 不 肯 確 認 曾 在 該 份 遺 囑 上 簽 名 。 陳 振 聰 早 前 又 發 現 , 吳 、 王 二 人 原 來 早 於 龔 如 心 去 世 十 日 內 , 便 已 先 後 向 華 懋 錄 了 一 份 書 面 口 供 , 華 懋 更 一 早 已 取 得 ○ 六 年 遺 囑 的 副 本 。
陳 振 聰 透 過 律 師 要 求 華 懋 披 露 該 兩 份 口 供 、 與 該 兩 份 口 供 有 關 的 文 件 、 以 及 取 得 ○ 六 年 遺 囑 副 本 的 詳 情 。 華 懋 的 律 師 則 指 , 陳 振 聰 一 方 已 收 到 該 兩 份 口 供 , 華 懋 也 交 代 了 取 得 ○ 六 年 遺 囑 副 本 的 經 過 , 但 其 他 文 件 則 屬 華 懋 律 師 的 文 件 , 華 懋 有 權 不 作 披 露 。 法 官 聽 完 雙 方 陳 詞 , 稍 後 會 有 判 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