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梅遺囑大曝光
16/04/2008

藝 人 梅 艷 芳 ( 阿 梅 ) 的 億 元 遺 產 爭 奪 戰 , 在 她 去 世 四 年 後 正 式 展 開 。 阿 梅 在 ○ 三 年 去 世 前 廿 七 日 訂 立 遺 囑 , 將 兩 個 物 業 贈 予 好 友 劉 培 基 , 又 成 立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遺 產 , 拒 將 遺 產 交 予 母 親 處 理 , 引 起 母 親 覃 美 金 興 訟 , 質 疑 阿 梅 生 前 無 足 夠 行 為 能 力 立 遺 囑 。 案 件 昨 於 高 院 開 審 , 代 表 遺 產 受 益 人 的 大 律 師 陳 詞 時 披 露 , 阿 梅 深 知 母 親 「 大 花 筒 」 , 勢 必 瞬 即 花 光 遺 產 , 為 免 她 晚 景 堪 虞 , 才 決 定 成 立 信 託 基 金 每 月 支 錢 養 母 。

阿 梅 在 ○ 三 年 九 月 被 驗 出 患 上 子 宮 頸 癌 , 同 年 十 二 月 卅 日 去 世 , 留 下 香 港 、 倫 敦 、 東 京 、 新 加 坡 等 多 個 物 業 及 現 金 。 大 律 師 昨 日 透 露 , 在 阿 梅 去 世 時 , 其 遺 產 約 值 三 千 萬 至 三 千 五 百 萬 元 , 但 其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在 今 年 初 曾 披 露 , 隨 樓 市 上 升 , 估 計 阿 梅 的 遺 產 已 升 值 至 超 過 億 元 。

設 信 託 防 母 花 光 遺 產
阿 梅 在 當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 於 養 和 醫 院 病 房 簽 訂 遺 囑 及 信 託 契 , 委 任 豐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為 遺 囑 執 行 人 。 按 遺 囑 指 示 , 阿 梅 去 世 後 , 執 行 人 需 先 動 用 遺 產 付 清 其 生 前 欠 債 及 殮 葬 費 用 , 然 後 將 分 別 位 於 跑 馬 地 毓 秀 街 及 倫 敦 兩 個 物 業 , 贈 予 其 生 前 摯 友 劉 培 基 , 餘 下 財 產 便 全 數 注 入 信 託 基 金 滾 存 , 每 月 向 母 親 提 供 七 萬 元 生 活 費 , 並 供 她 二 哥 梅 德 明 的 兩 個 女 兒 、 姊 姊 梅 愛 芳 的 兩 個 兒 子 讀 書 至 大 學 畢 業 ; 直 至 母 親 去 世 , 便 將 款 項 全 數 給 予 妙 境 佛 學 會 。

梅 媽 覃 美 金 在 ○ 四 年 入 稟 法 院 , 要 求 裁 定 遺 囑 無 效 。 如 法 庭 判 梅 媽 勝 訴 , 梅 媽 便 成 為 遺 產 的 唯 一 受 益 人 。 雖 然 梅 媽 是 原 告 , 但 照 法 庭 慣 例 , 昨 日 先 由 要 求 確 認 遺 囑 有 效 的 受 益 人 之 一 、 妙 境 佛 學 會 的 代 表 大 律 師 丘 啟 昌 作 開 案 陳 詞 , 講 述 阿 梅 立 遺 囑 的 原 委 , 力 陳 遺 囑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在 這 場 遺 產 爭 議 中 , 有 兩 名 人 物 擔 任 關 鍵 角 色 , 分 別 是 阿 梅 的 契 媽 、 已 故 嘉 禾 集 團 副 主 席 何 冠 昌 之 太 太 傅 瑞 娜 , 以 及 為 阿 梅 安 排 成 立 信 託 基 金 的 豐 信 託 主 管 劉 蔡 秀 蓮 ( 劉 太 ) 。

大 律 師 陳 詞 透 露 , 阿 梅 發 現 患 癌 後 , 契 媽 便 介 紹 她 與 劉 太 商 談 , 成 立 信 託 基 金 以 期 日 後 減 付 遺 產 稅 。 商 討 細 節 時 阿 梅 曾 提 到 自 己 讀 書 不 多 , 希 望 能 資 助 姪 女 和 姨 甥 讀 大 學 ; 另 外 她 又 希 望 母 親 能 繼 續 維 持 生 活 水 平 , 僱 用 司 機 和 兩 名 傭 人 , 但 她 特 別 強 調 , 說 母 不 懂 理 財 , 若 把 財 產 交 到 母 親 手 上 , 必 定 會 立 刻 花 光 , 恐 防 會 晚 景 堪 虞 。

兩 層 物 業 贈 予 劉 培 基
據 劉 太 的 客 戶 紀 錄 , 篤 信 佛 的 阿 梅 曾 表 示 , 想 留 些 財 產 給 「 佛 舍 」 , 以 及 送 兩 層 物 業 予 一 個 朋 友 ( 劉 培 基 ) 。 劉 太 依 其 指 示 草 擬 信 託 契 及 遺 囑 , 起 初 準 備 將 一 半 遺 產 贈 予 妙 境 佛 學 會 , 後 經 修 訂 至 現 時 之 安 排 。 到 正 式 簽 署 時 , 阿 梅 已 在 養 和 醫 院 留 醫 , 但 大 律 師 表 示 , 當 時 阿 梅 的 神 志 完 全 清 醒 , 能 明 白 財 產 安 排 。 今 日 佛 學 會 一 方 將 傳 召 阿 梅 的 主 診 醫 生 , 就 她 住 院 時 之 狀 況 作 供 。

案 件 編 號 : HCAP 2/2004


聲 色 藝 俱 全 的 梅 艷 芳 , ○ 三 年 去 世 後 留 下 的 遺 產 至 今 已 升 值 至 超 過 一 億 元 。


梅 媽 覃 美 金 ( 中 ) 與 長 子 梅 啟 明 ( 右 ) 昨 到 庭 聽 審 。 ( 陳 德 賢 攝 )


梅 艷 芳 遺 產 一 覽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