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 者 陳 先 生 , 在 十 多 年 前 與 父 親 合 資 購 入 了 一 個 物 業 , 兩 人 各 出 一 半 資 金 , 因 此 , 該 物 業 也 以 兩 人 聯 名 形 式 購 買 , 陳 先 生 與 父 親 聯 名 持 有 該 物 業 。 自 購 入 物 業 之 後 , 陳 先 生 與 父 親 便 一 直 共 同 在 該 處 居 住 , 一 住 便 是 十 多 年 , 直 至 三 年 前 , 父 親 不 幸 去 世 , 卻 為 陳 先 生 帶 來 一 個 極 為 困 擾 的 問 題 , 故 此 特 別 來 信 , 尋 求 答 案 , 希 望 可 以 解 除 他 的 煩 惱 。
原 來 陳 先 生 的 父 親 去 世 後 , 他 的 身 後 事 是 由 陳 先 生 的 大 姊 負 責 處 理 , 並 非 由 陳 先 生 去 辦 , 這 中 間 有 甚 麼 玄 機 呢 ? 陳 先 生 說 他 的 大 姊 辦 理 父 親 的 後 事 , 包 括 領 取 了 父 親 的 死 亡 證 , 可 是 父 親 已 經 去 世 三 年 , 他 的 大 姊 卻 依 然 不 肯 把 父 親 的 死 亡 證 交 給 陳 先 生 , 讓 他 去 辦 理 聯 名 物 業 的 轉 名 手 續 。 陳 先 生 與 父 親 的 聯 名 物 業 , 是 長 命 契 形 式 , 故 此 父 親 去 世 後 , 便 應 由 陳 先 生 單 獨 擁 有 全 部 業 權 , 但 必 須 有 父 親 的 死 亡 證 , 方 能 辦 理 , 這 就 是 陳 先 生 的 煩 惱 了 。
其 實 陳 先 生 的 困 擾 , 是 完 全 不 必 要 的 。 因 為 死 亡 證 並 不 是 只 發 一 次 或 只 發 一 張 , 由 大 姊 領 過 之 後 , 便 不 能 再 取 得 , 陳 先 生 只 需 往 生 死 註 冊 處 申 請 父 親 的 死 亡 證 認 證 副 本 , 交 妥 所 需 手 續 費 後 , 便 可 以 取 得 , 不 會 因 為 大 姊 曾 經 領 取 過 , 而 無 法 取 得 。
在 取 得 父 親 的 死 亡 證 之 後 , 陳 先 生 便 可 以 再 往 稅 務 局 申 請 有 關 他 與 父 親 的 聯 名 物 業 , 豁 免 遺 產 稅 證 書 , 因 為 陳 先 生 父 親 是 三 年 前 去 世 , 當 時 仍 未 立 例 取 消 遺 產 稅 , 故 此 需 要 證 明 有 關 物 業 是 毋 須 繳 交 遺 產 稅 的 。
將 死 亡 證 及 豁 免 遺 產 稅 證 書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 之 後 , 有 關 物 業 的 業 權 便 可 完 全 轉 到 陳 先 生 名 下 。
范 黃 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