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燈殺人司機囚三年
15/01/2008

專 線 小 巴 男 司 機 高 速 衝 紅 燈 撞 斃 新 城 電 台 男 營 業 員 案 , 法 官 昨 日 在 區 院 裁 定 被 告 危 險 駕 駛 致 他 人 死 亡 罪 成 。 被 告 雖 曾 辯 稱 公 司 因 規 定 司 機 須 在 指 定 時 間 完 成 「 一 轉 車 」 , 故 在 「 無 法 慢 駛 」 的 壓 力 下 犯 案 ; 惟 法 官 判 刑 時 指 有 關 理 由 絕 不 合 理 , 嚴 斥 被 告 身 為 交 通 工 具 司 機 , 其 自 私 心 態 不 但 罔 顧 乘 客 及 行 人 生 死 , 更 奪 去 他 人 寶 貴 生 命 , 令 車 輛 在 他 手 上 頓 變 成 殺 人 武 器 , 因 案 情 嚴 重 必 須 嚴 懲 以 儆 效 尤 , 重 判 他 入 獄 三 年 及 停 牌 五 年 。

擁 有 廿 二 年 駕 駛 經 驗 、 任 職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被 告 歐 陽 國 堅 ( 四 十 八 歲 ) , 被 控 在 去 年 四 月 二 日 , 於 元 朗 朗 屏 路 西 行 第 一 線 時 因 危 險 駕 駛 導 致 廿 九 歲 男 子 梁 耀 祖 死 亡 。

官 : 小 巴 頓 成 殺 人 武 器
法 官 判 刑 時 , 引 述 被 告 在 自 辯 時 曾 供 稱 , 在 小 巴 公 司 要 求 下 , 司 機 須 於 指 定 時 間 下 完 成 「 一 轉 車 」 , 故 他 不 可 能 在 每 個 燈 位 都 慢 下 , 只 有 保 持 車 速 方 可 達 到 公 司 要 求 。

而 被 告 求 情 時 則 表 示 , 誤 以 為 可 以 在 黃 燈 仍 亮 之 時 , 架 小 巴 可 以 衝 過 去 , 但 是 終 於 事 與 願 違 , 故 是 因 一 時 錯 誤 決 定 而 致 人 命 傷 亡 。

法 官 認 為 此 絕 非 被 告 可 危 險 駕 駛 的 合 理 理 由 , 他 的 自 私 心 奪 去 他 人 寶 貴 生 命 , 而 令 車 輛 在 他 手 中 , 亦 頓 成 殺 人 武 器 。 法 官 強 調 若 本 案 不 予 重 判 , 則 會 令 自 私 的 駕 駛 者 , 滿 以 為 「 出 事 」 亦 可 獲 輕 判 , 亦 令 社 會 人 士 誤 以 為 刑 法 失 去 保 護 公 眾 利 益 的 能 力 , 故 必 須 重 判 被 告 以 作 阻 嚇 。

案 情 指 事 發 時 在 朗 屏 路 西 行 慢 線 行 駛 的 被 告 , 以 道 路 最 高 上 限 五 十 公 里 行 駛 , 有 小 巴 乘 客 「 離 遠 」 已 看 到 交 通 燈 由 綠 轉 黃 時 , 被 告 仍 加 速 向 前 , 當 交 通 燈 轉 紅 時 被 告 仍 保 持 車 速 , 故 當 時 正 騎 單 車 的 死 者 過 馬 路 時 , 即 遭 當 時 無 響 號 、 無 煞 車 及 無 減 速 的 被 告 所 駕 小 巴 撞 倒 , 死 者 最 後 因 頭 部 嚴 重 撞 傷 且 頭 顱 爆 裂 死 亡 。

案 件 編 號 : DCCC 913/2007


被 告 小 巴 司 機 歐 陽 國 堅 昨 因 危 險 駕 駛 致 他 人 死 亡 罪 , 被 重 囚 並 停 牌 。 ( 資 料 圖 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