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方 日 前 高 調 掃 蕩 旺 角 一 間 涉 嫌 售 賣 違 禁 武 器 的 體 育 用 品 店 , 引 起 各 界 關 注 。 其 實 , 違 禁 武 器 隨 街 可 見 , 輕 易 可 以 買 到 。 本 報 記 者 發 現 , 除 體 育 用 品 店 外 , 廟 街 攤 檔 同 樣 有 違 禁 武 器 出 售 , 而 一 些 國 貨 公 司 也 有 各 式 各 樣 中 國 兵 器 出 售 。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 法 例 對 於 違 禁 武 器 並 沒 有 非 常 明 確 的 定 義 , 買 賣 雙 方 容 易 誤 墮 法 網 , 提 醒 市 民 和 商 戶 買 賣 時 應 事 先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有 需 要 時 可 主 動 向 警 方 申 報 , 以 免 惹 上 官 非 。
違 禁 武 器 誤 當 武 術 體 育 用 具 , 這 並 非 只 有 體 育 用 品 店 才 有 機 會 犯 下 的 錯 誤 。 本 報 記 者 發 現 , 作 為 旅 遊 景 點 之 一 的 廟 街 , 在 鄰 近 廣 東 道 的 一 個 雜 貨 攤 檔 公 然 出 售 被 列 為 違 禁 武 器 的 彈 簧 刀 。 當 晚 記 者 在 攤 檔 前 駐 足 時 , 檔 主 便 從 多 款 摺 合 刀 和 多 用 途 刀 之 中 抽 出 數 款 大 小 不 同 的 彈 簧 刀 , 大 力 推 銷 。 記 者 詢 問 檔 主 不 擔 心 觸 犯 法 例 嗎 ? 他 竟 稱 那 只 是 生 果 刀 , 更 指 法 例 只 禁 制 四 吋 以 上 的 彈 弓 刀 , 故 攜 帶 其 售 賣 的 不 會 犯 法 。 但 事 實 上 , 所 有 彈 簧 刀 均 列 受 法 例 管 制 , 非 法 管 有 即 屬 違 法 。
商 戶 憂 心 遭 警 查 封
此 外 , 在 油 麻 地 地 鐵 站 附 近 的 攤 檔 , 記 者 則 發 現 有 檔 販 售 賣 在 黑 社 會 電 影 常 見 的 蝴 蝶 刀 。 女 檔 主 坦 言 不 清 楚 這 是 否 違 禁 武 器 , 但 指 前 來 購 買 的 人 只 以 此 鍛 煉 雙 手 靈 活 , 並 非 當 作 武 器 , 加 上 從 沒 有 警 員 查 問 , 故 不 認 為 有 問 題 。 她 謂 , 蝴 蝶 刀 銷 情 不 俗 , 有 時 候 一 晚 可 以 售 出 十 多 把 。
除 街 頭 攤 檔 外 , 記 者 在 荃 灣 一 間 國 貨 公 司 的 文 具 部 也 發 現 有 大 批 武 器 出 售 , 包 括 中 國 劍 、 鴛 鴦 刀 、 春 秋 刀 及 木 製 三 節 棍 等 , 售 價 由 一 百 五 十 至 六 百 六 十 元 不 等 , 武 器 放 於 當 眼 位 置 , 顧 客 可 自 由 取 出 試 練 。
該 店 負 責 人 指 , 一 年 多 前 開 始 售 賣 這 些 武 器 , 強 調 刀 劍 全 未 開 鋒 。 他 稱 , 並 不 知 道 售 賣 這 些 武 器 是 否 需 要 領 牌 , 但 坦 言 自 售 賣 武 器 的 體 育 用 品 店 被 查 封 後 , 也 有 一 點 擔 心 , 稍 後 將 與 公 司 研 究 , 「 如 果 有 問 題 就 唔 賣 」 。 他 又 透 露 , 購 買 武 器 的 多 為 武 館 練 , 銷 量 一 般 。 除 了 傳 統 店 舖 外 , 一 些 網 站 也 有 售 賣 各 式 各 樣 的 刀 劍 。
有 資 深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 現 行 法 例 對 買 賣 及 管 有 兵 器 的 規 範 並 不 清 晰 , 市 民 及 商 戶 容 易 誤 墮 法 網 。 「 攻 擊 性 武 器 的 範 圍 太 大 , 石 頭 如 果 用 作 襲 擊 別 人 , 又 算 是 攻 擊 性 武 器 ? 如 果 有 心 , 童 軍 刀 都 可 以 是 攻 擊 性 武 器 , 所 以 有 沒 有 開 鋒 、 木 製 抑 或 鐵 製 等 並 不 能 當 作 準 則 。 」
開 鋒 與 否 並 非 準 則
他 警 告 , 由 於 法 例 規 定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已 屬 違 法 , 故 售 賣 攻 擊 性 武 器 商 店 的 售 貨 員 與 老 闆 同 樣 違 法 。 他 建 議 市 民 及 商 戶 如 有 疑 問 , 應 諮 詢 警 方 及 法 律 界 意 見 , 甚 或 向 警 方 申 領 合 資 格 牌 照 。 至 於 售 賣 者 , 更 要 留 意 買 方 身 份 及 用 途 , 以 免 觸 犯 法 律 。 他 希 望 政 府 像 規 管 藥 物 及 毒 品 般 , 盡 早 為 攻 擊 性 武 器 訂 立 清 晰 管 規 條 例 及 列 表 。
《 武 器 條 例 》 ( 第 217 章 ) 訂 明 , 任 何 人 管 有 該 條 例 附 表 所 列 的 違 禁 武 器 ( 見 表 ) , 即 屬 犯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一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 而 《 公 安 條 例 》 ( 第 245 章 ) 下 的 「 在 公 眾 地 方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 條 文 則 列 出 , 任 何 人 如 無 合 法 權 限 或 合 理 辯 理 而 在 公 眾 地 方 攜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判 監 三 年 。
警 方 發 言 人 表 示 , 過 去 兩 年 共 接 獲 二 百 四 十 二 宗 有 關 違 禁 武 器 的 報 案 , 今 年 首 三 季 則 收 到 一 百 零 六 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