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名錯亂近百年
09/07/2006

本 港 的 地 名 及 街 名 均 有 中 文 及 英 文 名 稱 , 然 而 在 早 年 港 英 年 代 , 由 於 英 文 才 是 官 方 語 言 , 中 文 一 直 被 忽 視 , 導 致 本 港 多 個 地 區 及 街 道 的 中 文 名 稱 出 現 混 亂 , 有 地 名 寫 法 不 一 , 有 街 道 名 稱 錯 足 八 十 三 年 , 令 市 民 無 所 適 從 。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警 告 , 街 道 及 地 方 名 稱 不 相 符 可 能 會 出 現 法 律 問 題 。

現 時 各 政 府 建 築 物 及 公 共 機 構 對 位 於 大 埔 的 「 大 尾 篤 」 有 不 同 版 本 , 單 是 在 「 大 尾 督 路 」 上 的 各 個 指 示 牌 , 已 有 四 個 版 本 , 分 別 由 「 美 」 和 「 尾 」 、 「 督 」 和 「 篤 」 所 構 成 , 如 漁 護 署 轄 下 的 燒 烤 場 為 「 大 尾 篤 燒 烤 場 」 , 但 同 屬 康 文 署 轄 下 的 「 大 美 篤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 及 「 大 尾 篤 渡 假 屋 」 , 卻 有 不 同 寫 法 。

該 處 還 有 一 條 「 大 美 督 村 」 , 村 民 異 口 同 聲 表 示 「 大 美 督 」 才 是 正 稱 , 一 名 村 民 指 村 公 所 說 : 「 你 望 個 名 就 知 啦 ! 」 不 過 , 民 政 署 在 村 公 所 旁 豎 立 的 告 示 牌 , 卻 刻 「 大 尾 督 村 」 。 於 該 村 任 地 產 代 理 的 Raymond 認 為 應 該 是 「 大 尾 篤 」 , 「 大 埔 有 『 大 埔 頭 』 , 而 呢 度 幾 乎 係 大 埔 最 尾 、 最 篤 地 方 , 所 以 應 該 係 叫 『 大 尾 篤 』 。 」

油 麻 地 亦 有 上 述 情 況 , 路 牌 雖 然 寫 「 油 麻 地 」 , 但 康 文 署 的 「 油 地 公 共 圖 書 館 」 , 鄰 近 亦 有 一 間 「 油 地 分 科 診 所 」 , 均 是 用 有 草 花 頭 的 「 」 , 然 而 警 署 正 門 卻 同 時 出 現 「 油 地 警 署 」 及 「 油 麻 地 警 署 」 兩 種 字 樣 。

政 府 部 門 各 有 各 用
「 我 細 細 個 已 經 見 『 油 地 』 有 雙 十 頭 ( 草 花 頭 ) , 後 來 人 懶 , 寫 簡 寫 先 至 變 成 『 麻 』 字 , 搞 到 而 家 有 兩 個 寫 法 。 」 父 子 兩 代 均 在 油 麻 地 開 店 的 莫 先 生 以 肯 定 的 語 氣 指 , 「 油 地 」 才 是 正 寫 。

除 地 名 外 , 街 道 名 稱 亦 經 常 擺 烏 龍 。 除 早 前 有 報 道 指 牛 頭 角 的 佐 敦 谷 北 道 原 名 應 為 佐 頓 谷 北 道 外 , 紅 磡 「 大 環 道 」 亦 錯 足 八 十 三 年 。 該 條 路 原 於 一 九 二 二 年 訂 名 為 「 大 灣 道 」 , 但 路 牌 卻 錯 寫 為 「 大 環 道 」 , 附 近 的 公 眾 設 施 亦 因 而 命 名 為 大 環 山 公 園 、 大 環 電 纜 隧 道 等 。 其 後 地 政 總 署 發 現 真 正 路 名 與 路 牌 不 符 後 , 於 是 將 錯 就 錯 , ○ 五 年 十 二 月 才 急 急 正 名 為 「 大 環 道 」 。

而 地 政 總 署 亦 於 二 ○ ○ 二 年 為 元 朗 山 貝 村 外 的 一 條 新 路 命 名 為 「 山 背 路 」 , 至 今 年 五 月 才 建 議 該 條 路 改 為 「 山 貝 路 」 。 山 貝 村 村 民 黃 太 贊 成 將 路 名 與 村 名 統 一 , 「 如 果 唔 係 一 時 呢 個 貝 , 一 時 又 背 脊 個 背 , 搞 到 亂 晒 就 麻 煩 啦 ! 」

地 政 總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近 三 年 有 八 條 街 道 曾 更 改 名 稱 , 部 分 是 因 應 市 民 要 求 及 顧 及 名 稱 的 一 致 性 。 不 過 , 「 油 麻 地 」 及 「 大 美 督 」 的 地 名 卻 仍 未 統 一 , 當 局 於 ○ 五 年 正 式 以 「 大 美 督 村 」 作 為 村 名 , 但 民 政 事 務 署 的 告 示 牌 卻 維 持 使 用 「 大 尾 督 村 」 , 該 村 對 出 的 街 道 仍 是 「 大 尾 督 路 」 , 現 正 諮 詢 市 民 改 名 為 「 大 美 督 路 」 。 然 而 康 文 署 稱 「 大 美 篤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 之 名 是 根 據 當 時 的 街 名 命 名 , 由 於 沿 用 已 久 , 故 無 計 劃 更 改 中 心 名 稱 。

至 於 「 油 麻 地 」 , 發 言 人 稱 「 麻 」 與 「 」 兩 字 相 通 , 該 署 出 版 的 地 圖 地 名 均 採 用 「 油 麻 地 」 , 但 建 築 物 名 稱 則 兩 字 都 有 使 用 。 對 於 「 油 地 分 科 診 所 」 的 命 名 , 負 責 該 診 所 的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發 言 人 稱 , 名 稱 根 據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的 資 料 而 定 。

免 法 律 爭 拗 應 統 一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 如 當 局 已 宣 布 了 任 何 街 道 名 稱 , 則 任 何 人 在 該 街 道 上 的 建 築 物 或 豎 設 物 上 標 示 或 展 示 所 宣 布 的 街 道 名 稱 外 的 其 他 名 稱 , 即 屬 違 法 。

法 律 界 人 士 黃 國 桐 表 示 , 地 方 及 街 道 名 稱 出 現 不 同 寫 法 , 可 能 在 法 律 領 域 上 構 成 問 題 , 最 顯 而 易 見 的 是 屋 契 會 出 錯 , 故 一 般 會 列 出 地 段 編 號 , 如 有 不 同 名 稱 , 亦 會 一 併 寫 在 地 契 或 屋 契 上 , 但 如 警 方 就 超 速 及 違 例 泊 車 等 事 項 作 出 起 訴 , 可 能 會 出 現 技 術 上 錯 誤 , 「 咁 就 有 麻 煩 啦 ! 」 黃 認 為 有 必 要 盡 快 修 正 及 統 一 各 地 名 及 街 名 。


單 是 大 美 督 燒 烤 場 已 有 兩 個 寫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