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護士港執業須考試
19/02/2006

個 案 :
讀 者 楊 女 士 為 香 港 居 民 , 其 在 內 地 的 女 兒 即 將 獲 批 單 程 證 來 港 定 居 。 其 女 兒 在 內 地 任 職 護 士 十 三 年 , 經 驗 豐 富 , 希 望 來 港 後 可 繼 續 從 事 護 士 工 作 。 另 外 , 楊 女 士 為 公 屋 住 戶 , 她 希 望 女 兒 來 港 後 , 可 與 她 同 住 , 方 便 互 相 照 顧 。

查 詢 : ( 一 ) 楊 女 士 欲 查 詢 在 內 地 擁 有 護 士 工 作 資 歷 的 人 士 , 來 港 後 應 如 何 申 請 繼 續 任 職 護 士 , 是 否 須 要 再 考 試 領 取 護 士 資 格 ? ( 二 ) 她 欲 知 女 兒 申 請 加 戶 至 其 公 屋 單 位 的 手 續 為 何 ?

解 答 : ( 一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在 港 任 職 護 士 , 必 須 完 成 香 港 護 士 管 理 局 認 可 的 護 士 訓 練 課 程 , 包 括 各 護 士 學 校 及 本 港 大 學 提 供 的 護 士 學 士 課 程 , 並 通 過 統 一 執 業 考 試 及 健 康 檢 查 , 以 及 持 有 由 護 士 管 理 局 簽 發 的 註 冊 證 書 及 登 記 證 書 。 楊 女 士 的 女 兒 可 向 該 局 出 示 其 護 士 學 歷 及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以 便 該 局 審 核 , 並 報 名 參 加 有 關 執 業 試 。 如 有 進 一 步 查 詢 , 可 致 電 該 局 熱 線 25278325 查 詢 。

( 二 ) 根 據 房 委 會 的 加 戶 政 策 , 凡 新 生 嬰 兒 或 十 八 歲 以 下 兒 童 , 若 其 父 母 均 為 戶 籍 內 的 認 可 成 員 , 即 屬 可 加 入 戶 籍 人 士 類 別 。 如 父 母 只 有 一 人 為 認 可 成 員 , 則 必 須 確 實 是 單 身 , 包 括 寡 婦 、 夫 及 配 偶 並 非 本 港 居 民 等 身 份 。 由 於 楊 女 士 的 女 兒 年 滿 十 八 歲 , 故 未 能 符 合 加 入 公 屋 戶 籍 的 資 格 。 ( 02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