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錦華夫婦求分期交罰款 19/01/2006 【 本 報 訊 】 因 接 受 免 費 性 服 務 而 裁 定 公 職 人 員 行 為 失 當 罪 成 判 囚 , 現 已 服 刑 完 畢 的 前 高 級 警 司 冼 錦 華 , 與 妻 子 及 女 商 人 林 春 葉 夫 婦 等 五 人 , 涉 被 廉 署 調 查 期 間 , 未 有 依 例 詳 盡 披 露 財 政 狀 況 一 案 , 昨 被 裁 定 罪 成 , 各 被 判 罰 款 一 萬 元 。 曾 經 風 光 一 時 的 冼 錦 華 夫 婦 , 昨 稱 因 財 政 問 題 , 需 時 六 個 月 籌 措 罰 款 , 法 庭 最 後 只 給 予 三 個 月 寬 限 。 由 於 被 告 們 聲 稱 呈 交 聲 明 前 , 已 徵 詢 大 律 師 王 冰 儀 的 意 見 , 王 表 示 沒 有 問 題 後 他 們 才 遞 交 。 裁 判 官 謝 沈 智 慧 點 名 指 摘 王 , 指 她 未 參 考 過 客 戶 任 何 有 關 文 件 之 前 , 便 貿 然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顯 然 是 經 驗 不 足 ; 又 指 一 位 能 幹 及 自 重 的 大 律 師 絕 不 會 這 樣 處 理 , 故 考 慮 正 式 向 大 律 師 公 會 投 訴 。 五 名 被 告 中 有 四 人 是 現 役 及 前 任 警 務 人 員 , 分 別 是 前 高 級 警 司 冼 錦 華 ( 四 十 七 歲 ) 、 曾 任 高 級 警 務 督 察 的 冼 妻 車 桂 榮 ( 四 十 七 歲 ) 、 現 任 高 級 督 察 吳 保 安 ( 四 十 歲 ) 、 現 任 警 署 警 長 陳 俊 強 ( 四 十 二 歲 ) 及 任 商 人 的 吳 妻 林 春 葉 ( 四 十 三 歲 ) 。 五 人 被 指 於 ○ 二 年 九 月 收 到 由 廉 署 發 出 的 申 報 資 產 通 知 書 後 , 未 能 在 廿 八 日 內 以 法 定 聲 明 的 形 式 詳 細 申 報 , 違 反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 陳 俊 強 已 暫 被 停 職 , 遭 定 罪 的 他 與 吳 保 安 稍 後 或 需 接 受 警 隊 內 部 紀 律 聆 訊 。 財 政 緊 絀 借 貸 度 日 裁 判 官 昨 裁 決 時 認 為 各 被 告 的 證 供 均 不 合 邏 輯 、 自 相 矛 盾 及 不 可 信 ; 又 指 , 冼 與 妻 子 均 沒 有 盡 力 填 報 財 務 狀 況 , 只 把 資 料 來 源 填 在 聲 明 上 。 裁 判 官 又 指 , 冼 聲 稱 曾 向 銀 行 查 詢 戶 口 紀 錄 , 惟 已 過 了 遞 交 聲 明 的 期 限 , 但 他 從 沒 有 向 廉 署 申 請 延 期 , 而 且 已 獲 工 商 管 理 學 碩 士 銜 的 冼 , 無 可 能 看 不 懂 通 知 書 上 的 要 求 。 裁 判 官 又 厲 言 斥 責 林 春 葉 , 指 林 身 為 商 人 , 每 天 閱 覽 無 數 文 件 , 她 亦 曾 自 行 就 通 知 書 草 擬 英 文 的 聲 明 ; 但 卻 指 稱 自 己 只 有 小 六 育 程 度 , 不 明 白 通 知 書 上 的 文 字 , 因 此 不 接 納 其 供 詞 。 裁 判 官 並 裁 定 , 有 關 的 通 知 書 字 眼 清 晰 , 沒 有 含 糊 之 處 , 至 於 廉 署 有 否 向 被 告 們 提 供 指 引 並 不 重 要 , 因 為 就 本 案 來 說 , 對 法 例 無 知 絕 非 辯 護 理 由 。 辯 方 求 情 指 , 冼 錦 華 已 失 去 警 隊 工 作 , 正 找 新 工 作 , 他 與 妻 育 有 三 子 女 , 其 中 兩 人 在 外 地 求 學 , 故 財 政 緊 絀 , 要 貸 款 度 日 , 加 上 案 件 歷 時 數 年 , 對 冼 氏 夫 婦 造 成 財 壓 。 案 件 編 號 : ESCC1026/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