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仔警署沙展公車載妻午膳新 聞 — 探 射 燈

香 港 仔 分 區 警 署 發 生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 公 器 私 用 」 事 件 , 有 警 員 被 指 經 常 「 借 用 」 屬 於 警 隊 的 私 家 車 接 載 親 人 到 各 區 食 肆 吃 午 飯 , 之 後 再 駕 車 接 載 親 人 到 其 他 地 方 ; 另 一 名 督 察 級 警 務 人 員 則 將 自 己 的 兩 部 私 家 車 輪 流 停 泊 在 警 署 , 將 公 家 停 車 場 變 作 私 家 停 車 場 。 有 看 不 過 眼 的 警 務 人 員 指 出 , 有 關 方 面 缺 乏 適 當 監 管 , 變 相 縱 容 某 些 警 員 濫 用 公 家 資 源 , 更 造 就 一 些 「 特 權 階 級 」 , 嚴 重 打 擊 其 他 警 員 士 氣 及 浪 費 資 源 。

一 月 二 十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分 , 一 名 穿 警 隊 冷 衫 的 男 子 , 駕 駛 一 輛 「 K M 字 頭 」 車 牌 的 私 家 車 從 香 港 仔 警 署 出 來 , 先 駛 往 華 貴 迴 旋 處 , 在 那 等 候 約 五 分 鐘 後 便 有 一 名 女 子 登 車 , 再 朝 香 港 仔 中 心 駛 去 。 據 香 港 仔 警 署 一 名 消 息 人 士 透 露 , 該 名 男 子 是 警 署 內 一 名 沙 展 , 負 責 管 理 警 署 內 所 有 車 輛 , 因 此 容 易 獲 取 警 署 車 匙 , 接 載 的 女 士 是 他 妻 子 , 駕 駛 的 私 家 車 屬 警 署 車 輛 , 但 並 非 「 A M 字 頭 」 , 主 要 用 途 是 接 載 指 揮 官 到 其 他 地 方 開 會 或 執 行 職 務 。

在 大 約 下 午 一 時 零 五 分 , 被 指 「 公 器 私 用 」 的 私 家 車 到 達 香 港 仔 中 心 , 女 子 先 行 下 車 進 入 一 間 上 海 菜 館 , 同 行 男 子 在 附 近 泊 車 後 便 到 該 處 會 合 吃 午 飯 。 兩 人 大 約 二 十 分 鐘 後 便 匆 匆 埋 單 離 去 , 其 後 男 子 獨 自 駕 車 於 一 時 半 返 回 警 署 , 而 女 子 則 自 行 離 去 。

助 理 指 揮 官 : 當 然 唔
該 名 男 子 翌 日 ( 廿 一 日 ) 駕 駛 同 一 輛 車 輛 在 十 二 時 五 十 分 離 開 警 署 , 又 是 先 到 華 貴 接 載 同 一 名 女 子 , 之 後 沿 薄 扶 林 道 駕 駛 十 五 分 鐘 , 到 達 西 環 皇 后 大 道 西 用 膳 , 這 次 只 將 車 泊 在 路 旁 。 由 於 今 次 車 程 較 遠 , 二 人 在 十 五 分 鐘 內 匆 匆 用 膳 完 畢 步 出 餐 廳 , 男 子 駕 車 送 女 子 先 到 華 富 , 隨 後 自 己 駕 車 返 回 警 署 。

記 者 在 兩 天 的 監 視 期 間 , 均 目 睹 這 輛 「 K M 字 頭 」 的 私 家 車 在 午 飯 前 後 , 接 載 一 班 便 裝 警 員 出 入 警 署 , 記 者 亦 向 運 輸 署 查 詢 該 車 的 登 記 資 料 , 發 現 並 沒 有 車 主 的 登 記 , 其 後 再 向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處 車 輛 管 理 科 查 詢 該 車 是 否 政 府 車 輛 , 該 科 職 員 不 作 證 實 亦 沒 有 否 認 , 只 是 說 部 分 政 府 車 輛 為 求 工 作 方 便 而 採 取 保 密 , 故 此 車 牌 並 非 「 AM 字 頭 」 。

據 消 息 人 士 透 露 , 該 警 員 「 借 用 公 車 」 接 載 親 人 食 午 飯 已 有 一 年 多 時 間 。

記 者 曾 致 電 香 港 仔 分 區 署 理 助 理 指 揮 官 ( 行 政 ) 劉 志 鉅 查 詢 , 劉 表 示 不 清 楚 有 關 事 情 , 並 多 次 叫 記 者 不 用 提 供 資 料 ( 車 牌 號 碼 ) 向 他 求 證 , 只 強 調 如 果 真 的 有 人 利 用 警 隊 車 輛 作 私 人 用 途 , 「 公 器 私 用 就 當 然 唔 」 。

另 外 , 亦 有 警 務 人 員 投 訴 , 香 港 仔 警 署 一 名 女 督 察 涉 嫌 濫 用 警 署 車 位 , 在 專 為 警 車 而 設 上 蓋 的 車 位 , 輪 流 停 泊 自 己 名 下 兩 部 私 家 車 , 即 其 中 一 部 泊 在 警 署 , 另 一 部 則 駕 駛 回 家 。

記 者 曾 向 運 輸 署 查 詢 , 發 現 該 兩 部 車 輛 車 牌 號 碼 同 屬 該 女 督 察 擁 有 , 此 舉 引 起 不 少 下 屬 警 員 不 滿 , 有 警 員 表 示 : 「 佢 就 長 期 霸 住 車 位 , 伙 記 間 中 泊 架 車 度 到 附 近 打 場 羽 毛 球 就 唔 准 , 有 無 搞 錯 ! 」

若 遇 意 外 警 隊 要 責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涂 謹 申 指 , 一 些 高 級 公 務 員 會 獲 政 府 分 派 車 輛 作 為 福 利 津 貼 , 但 今 次 事 件 警 員 動 用 警 隊 車 輛 接 載 親 人 吃 飯 , 明 顯 是 公 器 私 用 , 違 反 使 用 公 車 守 則 , 另 外 亦 會 增 加 風 險 , 因 為 如 果 車 輛 在 過 程 中 遇 上 意 外 , 警 隊 亦 要 承 擔 責 任 ; 至 於 警 署 車 位 問 題 , 涂 指 假 如 有 警 務 人 員 長 期 濫 用 車 位 , 似 乎 對 其 他 同 事 並 不 公 平 。

■ 圖 / 文 : 譚 丞 君

1 月 21 日
12 : 50p.m.
駐 香 港 仔 警 署 的 私 家 車 , 由 一 名 男 子 駕 駛 離 開 警 署 。

1 : 00p.m.
到 達 華 貴 接 載 一 名 女 子 上 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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