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 塘 法 院 主 任 裁 判 官 郭 偉 健 被 揭 發 數 月 前 遺 失 身 份 證 後 , 一 直 拖 延 補 領 身 份 證 , 原 因 是 等 候 今 年 七 月 至 九 月 免 費 為 五 八 及 五 九 年 出 生 人 士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 以 逃 避 支 付 三 百 九 十 五 元 補 領 費 用 , 事 件 糾 纏 至 今 仍 未 解 決 , 而 郭 所 需 的 換 證 時 間 已 過 。 入 境 處 前 線 人 員 對 事 件 深 感 不 滿 , 批 評 郭 無 疑 是 要 納 稅 人 補 貼 他 換 證 , 而 律 政 司 及 入 境 處 遲 遲 未 採 取 相 應 行 動 , 亦 有 縱 容 包 庇 司 法 人 員 的 嫌 疑 。 入 境 處 消 息 指 出 , 郭 偉 健 數 月 前 遺 失 身 份 證 , 在 申 請 補 領 時 卻 拒 付 三 百 九 十 五 元 補 領 費 , 指 入 境 處 應 該 免 費 替 他 辦 理 補 領 手 續 , 理 由 是 他 五 九 年 出 生 , 快 將 輪 到 他 更 換 智 能 身 份 證 。 郭 官 又 指 自 己 的 身 份 證 是 被 人 偷 去 , 責 任 不 在 他 , 故 更 加 無 理 由 要 再 損 失 多 四 百 元 補 領 費 。 等 候 免 費 換 領 智 能 證 入 境 處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指 出 , 不 論 任 何 理 由 , 遺 失 身 份 證 是 當 事 人 保 管 不 力 , 加 上 該 三 百 多 元 並 非 罰 款 , 而 是 辦 證 費 用 , 若 郭 獲 得 豁 免 交 費 , 等 同 要 納 稅 人 為 他 繳 費 。 該 前 線 人 員 又 指 郭 糾 纏 不 肯 交 費 , 令 入 境 處 要 額 外 撥 出 人 手 處 理 其 個 案 , 浪 費 部 門 的 資 源 。 他 又 指 出 , 依 照 《 人 事 登 記 規 則 》 , 遺 失 身 份 證 需 在 十 四 天 內 辦 理 補 領 手 續 , 但 至 今 已 事 發 半 年 , 郭 仍 拒 絕 付 款 補 辦 申 領 身 份 證 , 已 經 算 違 法 , 郭 身 為 法 官 卻 視 法 例 如 無 物 , 入 境 處 及 律 政 司 又 不 作 出 行 動 , 執 法 部 門 有 縱 容 違 法 之 嫌 。 本 報 就 此 事 向 郭 偉 健 求 證 , 郭 以 書 面 回 覆 , 承 認 身 份 證 早 前 被 偷 去 , 已 向 入 境 處 查 詢 補 領 事 宜 。 對 於 是 否 拒 付 補 領 手 續 費 , 郭 解 釋 說 : 「 入 境 處 職 員 稱 只 會 發 給 本 人 新 智 能 身 份 證 , 並 須 收 取 三 百 九 十 五 元 。 由 於 政 府 正 免 費 替 市 民 換 領 新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 自 己 就 應 否 收 費 的 問 題 與 入 境 處 有 意 見 分 歧 , 現 仍 等 候 入 境 處 的 決 定 。 」 郭 偉 健 又 稱 , 他 在 處 理 今 次 補 辦 身 份 證 事 件 上 , 從 沒 有 透 露 自 己 是 裁 判 官 , 通 訊 地 址 也 是 自 己 的 住 址 , 故 沒 有 濫 用 法 官 身 份 或 任 何 權 力 。 他 認 為 傳 出 消 息 的 人 士 不 知 詳 情 , 才 對 事 件 有 所 誤 會 。 入 境 處 發 言 人 則 以 事 件 屬 個 別 個 案 , 故 拒 絕 置 評 , 亦 不 願 評 論 拒 絕 補 領 身 份 證 的 可 容 忍 時 限 有 多 久 。 屢 審 大 案 言 論 出 位 入 境 處 於 去 年 六 月 廿 三 日 起 , 開 始 為 全 港 合 資 格 的 市 民 更 換 智 能 身 份 證 , 從 該 日 起 不 會 再 簽 發 舊 款 身 份 證 。 入 境 處 消 息 稱 , 所 有 補 領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一 概 獲 補 發 智 能 身 份 證 , 同 時 仍 須 按 法 例 繳 付 三 百 九 十 五 元 手 續 費 , 郭 官 不 應 以 即 將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為 由 , 混 淆 視 聽 , 否 則 每 個 月 有 過 萬 人 遺 失 身 份 證 , 人 人 都 可 免 費 換 證 , 加 重 公 帑 開 支 。 四 十 五 歲 的 郭 偉 健 於 一 九 五 九 年 出 生 , 其 所 屬 組 別 更 換 智 能 身 份 證 的 日 期 為 今 年 七 月 廿 六 日 至 九 月 廿 五 日 。 八 二 年 在 港 取 得 大 律 師 資 格 的 郭 , 九 二 年 加 入 司 法 機 構 任 裁 判 官 以 來 , 經 他 手 審 理 的 大 案 不 少 , 也 常 有 出 位 之 言 論 , 近 期 較 矚 目 的 是 歌 手 周 永 藏 毒 案 , 他 判 處 周 感 化 十 八 個 月 的 同 時 , 竟 別 開 生 面 開 列 條 件 , 要 周 蒐 集 資 料 , 於 稍 後 親 自 向 法 庭 解 釋 毒 品 的 禍 害 。 另 外 , 四 年 前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沒 收 疳 積 散 小 販 陳 伯 所 飼 養 的 獼 猴 「 金 鷹 」 , 事 件 鬧 上 法 庭 亦 由 郭 偉 健 審 理 , 郭 以 人 道 理 由 行 使 酌 情 權 , 將 「 金 鷹 」 發 還 陳 伯 , 郭 當 時 更 質 疑 漁 護 署 : 「 重 動 物 而 忽 略 人 , 天 理 何 在 ? 」 陳 伯 早 前 病 逝 , 陳 伯 兒 子 獲 漁 護 署 批 准 繼 續 收 養 「 金 鷹 」 。 相 關 新 聞 : 法 官 無 特 權 違 例 可 監 禁 更 多 資 訊 請 瀏 覽 orisun.com 《 東 方 日 報 電 子 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