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戰勝時間破短樁案新 聞 — 本 港 新 聞

沙 田 圓 洲 角 愉 翠 苑 及 天 水 圍 天 頌 苑 等 先 後 被 揭 發 嚴 重 的 短 樁 貪 污 案 , 為 本 港 建 造 業 寫 下 近 十 年 最 黑 暗 的 一 頁 , 由 於 短 樁 影 響 樓 宇 結 構 , 對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構 成 嚴 重 威 脅 , 然 而 大 部 分 工 程 早 已 竣 工 ,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需 分 秒 必 爭 , 並 在 短 時 間 內 學 習 樁 柱 建 造 的 專 業 知 識 , 搜 集 證 據 , 將 不 法 分 子 繩 之 以 法 。

經 廉 署 大 力 打 擊 下 , 近 年 涉 及 建 造 業 的 貪 污 舉 報 有 顯 著 下 降 , 今 年 首 四 個 月 約 有 四 十 六 宗 , 較 去 年 同 期 的 六 十 四 宗 下 跌 。 不 過 , 回 顧 九 十 年 代 末 期 揭 發 的 首 宗 短 樁 案 , 且 一 宗 比 一 宗 嚴 重 , 曾 有 主 審 「 短 樁 」 案 的 法 官 指 , 法 庭 應 對 主 謀 判 以 十 年 監 禁 為 量 刑 起 點 , 反 映 案 件 的 嚴 重 性 。

快 速 惡 補 樁 柱 知 識
廉 署 執 行 處 調 查 主 任 容 達 材 說 , 調 查 短 樁 案 的 其 中 一 項 困 難 , 是 與 時 間 競 賽 , 在 其 中 一 宗 短 樁 案 中 , 房 屋 署 即 將 宣 布 涉 案 的 地 盤 停 工 , 廉 署 人 員 須 在 短 短 十 小 時 內 部 署 拘 捕 行 動 。

容 謂 , 加 上 有 關 建 築 工 程 已 竣 工 , 廉 署 人 員 前 往 承 建 商 的 辦 事 處 調 查 時 , 所 搜 獲 的 文 件 並 不 齊 全 , 相 信 有 人 刻 意 毀 滅 證 據 , 此 時 , 調 查 人 員 只 好 求 助 屋 宇 署 , 索 取 與 案 件 有 關 的 文 件 副 本 。

此 外 , 調 查 人 員 須 於 短 時 間 內 學 習 有 關 樁 柱 建 造 的 專 業 知 識 , 從 而 有 效 地 搜 集 證 據 , 容 表 示 , 他 自 己 並 非 修 讀 建 築 , 而 建 造 業 的 術 語 繁 多 , 不 同 人 員 有 不 同 的 演 繹 , 但 幸 而 獲 防 貪 處 內 的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 加 上 閱 讀 專 業 書 籍 「 惡 補 」 , 才 能 將 短 樁 手 法 , 如 「 空 底 方 法 」 、 「 神 仙 尺 」 、 「 砌 石 屎 芯 」 、 「 假 石 屎 飛 」 、 「 剪 鋼 筋 籠 」 及 錯 誤 引 導 監 督 人 員 等 一 一 識 破 。

管 理 層 貪 污 比 例 高
容 說 , 在 多 宗 短 樁 案 中 , 不 少 涉 案 者 為 專 業 人 士 及 管 理 階 層 , 數 字 亦 顯 示 , 今 年 首 四 個 月 , 私 人 機 構 被 控 貪 污 的 專 業 人 士 及 管 理 層 的 比 例 佔 七 成 七 , 較 去 年 的 六 成 九 為 高 , 其 中 , 有 個 別 短 樁 案 的 被 告 更 加 是 剛 剛 大 學 畢 業 及 加 入 建 築 業 不 久 的 年 輕 工 程 師 , 因 未 能 夠 抵 受 貪 污 誘 惑 而 參 與 短 樁 的 勾 當 , 其 後 罪 成 入 獄 , 雖 然 他 們 感 到 後 悔 , 但 已 經 前 途 盡 毀 , 令 人 感 到 十 分 可 惜 。

為 加 強 建 造 業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警 覺 性 , 廉 署 過 去 三 年 共 為 大 學 、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及 香 港 專 業 育 學 院 舉 行 了 二 百 四 十 個 講 座 , 接 觸 逾 萬 名 學 生 。 廉 署 社 區 關 係 處 高 級 廉 政 主 任 梁 翠 霞 表 示 , 過 去 曾 有 出 席 講 座 的 大 學 生 提 問 , 指 實 習 時 接 受 地 盤 承 建 商 送 贈 剩 餘 的 浴 室 用 具 , 此 舉 是 否 犯 法 , 梁 翠 霞 指 出 , 由 於 「 利 益 」 可 能 會 影 響 公 事 上 的 決 定 , 故 需 要 提 高 警 覺 , 她 的 建 議 是 應 該 拒 絕 。

■ 記 者 鄭 華 坤

防 貪 處 審 查 主 任 陳 俊 偉 ( 左 ) 與 執 行 處 調 查 主 任 容 達 材 展 示 短 樁 的 神 仙 尺 及 不 合 格 石 屎 。 ( 梁 偉 年 攝 )

廉 署 社 關 處 高 級 廉 政 主 任 梁 翠 霞 ( 右 ) 建 議 , 日 後 入 職 建 造 業 的 學 生 不 應 貪 求 利 益 , 以 免 作 出 錯 誤 決 定 , 旁 為 羅 香 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