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資 助 機 構 高 層 面 臨 減 薪

經 過 整 年 研 究 , 政 府 終 完 成 對 二 十 個 資 助 機 構 高 層 人 員 的 薪 酬 檢 討 , 結 果 只 有 四 個 機 構 高 層 人 員 被 認 為 薪 酬 水 平 需 要 減 薪 , 但 備 受 關 注 的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職 位 , 則 因 港 府 正 檢 討 應 否 為 反 種 族 歧 視 立 法 而 暫 未 有 定 論 。

港 府 因 應 公 眾 質 疑 公 營 機 構 高 層 人 員 薪 酬 過 高 的 批 評 , 去 年 初 在 全 港 三 百 多 間 資 助 機 構 中 , 按 機 構 的 資 助 比 例 及 自 聘 僱 員 的 準 則 , 鎖 定 了 廿 個 機 構 , 再 檢 討 其 首 三 層 行 政 人 員 的 薪 酬 是 否 切 合 現 況 , 結 果 發 現 只 有 四 間 機 構 需 作 出 修 改 , 三 間 有 待 進 一 步 檢 討 , 其 餘 的 十 三 家 機 構 則 毋 須 改 變 其 薪 酬 水 平 及 高 層 人 員 數 目 。

不 過 , 在 被 認 為 薪 酬 需 要 修 改 的 四 間 機 構 中 , 港 府 並 未 有 即 時 公 布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康 體 發 展 局 具 體 調 整 薪 酬 方 案 , 只 說 港 府 已 獲 悉 醫 管 局 更 改 薪 酬 的 建 議 , 而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跟 進 康 體 發 展 局 現 行 四 個 職 位 的 薪 酬 調 整 。

審 計 署 早 在 二 ○ ○ 一 年 的 報 告 中 , 已 批 評 康 體 發 展 局 行 政 總 裁 年 薪 加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折 合 約 高 達 三 百 九 十 萬 元 , 較 公 務 員 相 類 職 系 高 出 二 成 六 。

管 弦 協 會 高 層 降 職
至 於 香 港 管 弦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 則 會 將 第 二 層 的 四 個 助 理 總 經 理 職 位 中 的 其 中 三 個 下 降 一 級 , 只 留 下 一 名 助 理 總 經 理 擔 任 總 經 理 的 副 手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行 政 總 裁 職 位 的 薪 酬 雖 然 不 高 出 公 務 員 相 類 職 系 , 但 港 府 會 要 求 其 行 政 總 裁 在 下 一 份 新 合 約 中 訂 明 薪 金 部 分 將 分 為 底 薪 、 現 金 津 貼 及 約 滿 酬 金 等 項 目 。

至 於 三 個 有 待 檢 討 的 機 構 , 主 要 因 架 構 重 組 而 暫 未 有 定 案 , 當 中 平 機 會 主 席 一 職 , 港 府 表 明 要 待 反 歧 視 立 法 的 檢 討 在 今 年 稍 後 完 成 後 才 有 定 案 , 但 其 第 二 及 第 三 層 行 政 人 員 的 薪 酬 則 被 認 為 是 適 中 的 。

薪 酬 不 可 優 於 公 僕
此 外 , 港 府 又 為 資 助 機 構 定 立 了 一 套 新 的 規 管 機 制 , 日 後 每 機 構 只 需 每 年 提 交 首 三 層 行 政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薪 酬 條 件 , 確 保 其 薪 酬 不 優 於 公 務 員 相 類 職 系 , 但 其 餘 員 工 則 毋 須 再 一 刀 切 硬 性 規 定 不 優 於 公 務 員 職 系 。 但 醫 管 局 已 獲 批 准 毋 須 跟 從 新 指 引 , 理 由 是 醫 管 局 的 薪 酬 機 制 已 有 一 套 既 定 機 制 。

康 體 發 展 局 體 育 傳 訊 經 理 李 德 能 指 出 , 在 未 收 到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前 , 暫 不 作 出 回 應 , 直 至 收 到 有 關 報 告 後 再 交 代 。 藝 術 發 展 局 發 言 人 則 說 , 去 年 該 局 已 削 除 了 一 個 副 行 政 總 裁 職 位 , 將 三 層 變 成 兩 層 架 構 , 並 進 行 了 資 源 調 配 及 人 手 調 整 。

胡 紅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