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任 職 懲 署   區 議 員 證 獄 警 濫 權

【 本 報 訊 】 曾 於 懲 署 工 作 的 元 朗 區 區 議 員 周 永 勤 ( 見 圖 ) 透 露 , 以 「 懵 仔 針 」 對 付 囚 犯 的 做 法 早 已 習 非 成 是 , 他 當 年 亦 曾 在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親 眼 目 睹 有 同 僚 在 沒 有 醫 生 或 高 級 主 管 監 督 下 , 擅 自 向 囚 犯 打 「 懵 仔 針 」 , 可 見 當 時 懲 人 員 濫 權 情 況 嚴 重 。

無 列 明 可 使 用 懵 仔 針
在 八 九 至 九 二 年 間 任 職 懲 主 任 的 周 永 勤 表 示 , 雖 然 內 部 指 引 或 課 本 上 均 無 列 明 懲 人 員 有 權 向 囚 犯 注 射 俗 稱 「 懵 仔 針 」 的 鎮 靜 劑 , 但 學 堂 官 卻 不 斷 提 及 向 囚 犯 使 用 「 懵 仔 針 」 。 他 當 年 被 派 往 小 欖 精 神 治 療 中 心 「 試 更 」 實 習 , 便 曾 親 眼 見 到 一 名 據 稱 「 識 功 夫 」 的 囚 犯 被 制 服 後 , 由 穿 白 袍 的 懲 人 員 向 他 打 「 懵 仔 針 」 , 但 當 時 並 無 總 懲 主 任 級 或 以 上 的 高 層 主 管 在 場 監 督 。

根 據 作 為 懲 人 員 工 作 守 則 的 內 部 通 令 中 , 根 本 無 列 明 懲 人 員 可 向 囚 犯 使 用 「 懵 仔 針 」 或 其 他 鎮 靜 劑 。 同 時 , 據 內 部 通 令 第 二 百 七 十 九 條 及 第 二 百 八 十 二 條 分 別 列 明 , 懲 人 員 向 囚 犯 使 用 緊 身 約 束 衣 和 手 銬 時 , 均 有 嚴 格 程 序 和 指 引 , 其 中 前 者 先 要 得 到 醫 生 許 可 , 事 前 及 事 後 亦 要 向 懲 署 署 長 匯 報 , 後 者 亦 要 得 到 監 獄 監 督 的 授 權 。

周 永 勤 坦 言 , 既 然 使 用 緊 身 約 束 衣 或 手 銬 亦 有 嚴 格 指 引 , 但 「 懵 仔 針 」 卻 可 自 行 決 定 注 射 , 顯 然 存 有 濫 權 情 況 , 況 且 小 欖 的 懲 人 員 只 接 受 護 士 訓 練 , 但 無 受 過 專 業 藥 劑 學 訓 練 。 與 此 同 時 , 囚 犯 一 般 都 是 在 完 全 受 制 服 下 才 被 注 射 「 懵 仔 針 」 , 可 見 懲 職 員 理 應 可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約 束 囚 犯 , 包 括 替 囚 犯 穿 上 緊 身 約 束 衣 或 關 進 獨 立 囚 室 , 無 必 要 用 上 後 遺 症 甚 大 的 「 懵 仔 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