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國 掛 牌 港 企 須 為 業 績 宣 誓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強 制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及 財 務 總 監 , 為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宣 誓 確 保 無 訛 的 做 法 , 伸 延 至 在 美 國 掛 牌 的 海 外 公 司 , 在 美 國 掛 牌 的 中 港 上 市 公 司 皆 在 範 圍 內 , 多 家 公 司 表 示 會 依 法 辦 事 。
香 港 證 監 會 消 息 人 士 稱 , 目 前 未 有 收 到 美 國 證 交 會 要 求 香 港 監 管 當 局 協 助 新 例 實 行 , 即 使 獲 要 求 敦 促 有 關 公 司 , 部 分 未 有 在 港 掛 牌 的 公 司 亦 不 在 香 港 證 監 會 監 管 之 列 , 他 認 為 既 然 在 美 國 上 市 , 自 然 要 遵 守 當 地 法 例 , 否 則 亦 無 法 在 當 地 掛 牌 , 相 信 技 術 上 毋 須 香 港 證 監 會 協 助 推 行 , 受 規 範 者 除 上 市 公 司 外 , 料 還 有 美 國 預 託 證 券 ( ADR ) 及 債 券 。
證 監 會 發 言 人 表 示 會 密 切 留 意 事 件 發 展 。 受 影 響 本 港 上 市 公 司 包 括 電 盈 ( 0008 ) 、 中 移 ( 0941 ) 等 ( 見 附 表 ) 。
ADR 掛 牌 或 可 豁 免
證 交 會 以 五 比 ○ 一 致 贊 成 非 美 國 的 公 司 亦 要 提 交 宣 誓 書 的 做 法 。 證 交 會 資 料 顯 示 , 截 至 去 年 底 共 八 十 一 家 亞 洲 公 司 在 美 國 掛 牌 , 以 ADR 形 式 掛 牌 的 公 司 則 多 達 六 百 四 十 四 家 , 據 了 解 , 只 以 ADR 形 式 掛 牌 的 公 司 , 不 需 遵 守 新 要 求 。
安 永 會 計 師 行 合 夥 人 胡 展 雲 認 為 , 高 層 隱 瞞 假 帳 可 被 判 入 獄 已 極 具 阻 嚇 性 , 自 七 月 底 美 國 宣 布 推 出 新 例 以 來 , 在 美 國 掛 牌 的 中 港 公 司 已 主 動 與 核 數 師 了 解 詳 情 , 例 如 安 永 亦 與 其 客 戶 中 海 油 ( 0883 ) 講 解 , 相 信 實 行 新 措 施 沒 有 問 題 。 反 而 新 例 賦 予 美 國 證 交 會 權 力 調 查 有 問 題 公 司 , 若 中 國 企 業 出 事 , 美 國 能 否 派 員 前 往 內 地 調 查 , 相 信 有 待 兩 地 政 府 洽 商 。
中 石 化 : 高 層 肯 定 簽 字
多 家 公 司 接 受 本 報 查 詢 時 皆 表 示 會 依 循 規 定 。 中 石 化 ( 0386 ) 董 事 會 秘 書 張 洪 林 表 示 , 中 石 化 及 旗 下 美 國 上 市 子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及 財 務 總 監 , 都 肯 定 會 簽 字 , 又 說 其 實 中 國 去 年 對 《 會 計 法 》 進 行 修 改 後 , 已 加 入 造 假 帳 等 行 為 的 執 法 和 制 裁 條 文 , 要 求 董 事 長 、 總 經 理 及 總 會 計 師 都 要 簽 字 為 帳 目 負 責 。 中 海 油 ( 0883 ) 首 席 財 務 官 邱 子 磊 指 , 公 司 對 美 國 的 要 求 坦 然 跟 循 。 中 移 動 ( 0941 ) 、 聯 通 ( 0762 ) 、 廣 深 鐵 路 ( 0525 ) 發 言 人 均 表 示 支 持 。
美 國 證 交 會 財 務 總 監 Alan Beller 認 為 , 在 美 國 掛 牌 的 海 外 公 司 所 受 到 影 響 不 大 , 他 未 聞 任 何 公 司 表 達 會 因 此 而 取 消 掛 牌 的 說 法 , 儘 管 如 此 , 日 本 及 德 國 的 公 司 則 對 新 要 求 反 應 強 烈 , 德 國 公 司 指 他 們 的 文 化 是 董 事 局 對 帳 目 集 體 負 責 , 在 美 掛 牌 的 保 時 捷 上 周 更 表 示 , 重 新 考 慮 取 消 在 紐 約 掛 牌 的 做 法 。
除 簽 署 負 刑 責 外 , 新 例 還 要 求 加 快 申 報 資 料 , 年 度 報 表 由 原 先 在 年 結 後 九 十 天 、 縮 短 至 六 十 日 內 申 報 。 季 度 報 表 則 由 原 先 季 結 後 四 十 五 日 、 減 至 三 十 五 天 , 管 理 層 買 賣 公 司 股 票 亦 要 兩 天 內 申 報 , 規 例 會 分 三 年 逐 步 推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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